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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亞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東公司)污水站廢水收集調節池發生一起中毒事故

2022年6月3日,寧夏亞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東公司)污水站廢水收集調節池發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參與救援的5人輕微中毒。直接經濟損失約287.4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2022年6月3日,寧夏中衛工業園區管委會成立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先期進行調查。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提級調查要求,6月4日中衛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寧夏亞東化工有限公司“6·03”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委常委、副市長、寧夏中衛工業園區黨工委書記任副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寧夏中衛工業園區管委會、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總工會、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單位)人員為成員。事故調查組下設綜合協調組、調查取證組、技術分析組、監管責任調查組四個專項工作小組,并邀請安全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對這起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專家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及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企業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

寧夏亞東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寧夏中衛工業園區,成立于2010年6月2日。法定代表人為牛某(總經理),注冊資本2000萬元,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公司現有員工173人。經營范圍:噻唑、2-氯-5-氯甲基噻唑、轉位三酮、2-(2-甲基苯氧基甲基)苯甲醛甲酸甲酯、三嗪酮(3-硫-4氨基-叔丁基-1,2-三嗪-5-酮,4-三嗪-5(4H)-酮)、硫代卡巴肼(硫卡巴脲)、氨基鈉、二氯頻吶酮、樟腦磺酸(別名D-樟腦-10-磺酸、L-樟腦-10-磺酸、DL-樟腦-10-磺酸)、尿嘧啶(別名:2、4二羥基嘧啶)、醫藥中間體的生產、銷售(以上經營范圍均不包含危險化學品)、進出口貿易;(危險化學品使用范圍:甲苯、哌啶、水合肼、鹽酸、硫酸、石油醚、甲醇、丙酮、乙醚、二硫化碳、甲醇鈉、三氯氧磷、丙酰氯、2-丁烯醛、一甲胺、醋酸酐、乙酸)。

(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情況

2016年1月13日,該公司首次取得由原中衛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編號:(寧衛)安危化品(使)許字[2016]000004號〕),許可范圍為液氯;2019年2月3日由中衛市應急管理局換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編號:〔(寧衛)安危化品(使)許字[2016]000004(H1)號〕),許可范圍為液氯,有效期2019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由于該企業不再使用危險化學品液氯,故該《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到期后,未再換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該公司現有五條生產線,分別為1000噸/年噻唑生產線(2#車間、1#車間東側)、1500噸/年硫代卡巴肼生產線(3#車間)、3000噸/年三嗪酮生產線(4#車間、1#車間西側)、300噸尿嘧啶生產線(8#車間)、700噸樟腦磺酸(其中DL-樟腦磺酸200噸,D樟腦磺酸250噸,2021年L樟腦磺酸250噸)生產線(8#車間、9#車間)。5#車間、6#車間已拆除,轉位三酮生產線(7#車間)已停用。

(三)企業污水站基本情況

污水站主要設施和系統:RTO裝置,主要處理各車間、污水處理系統產生的尾氣;MVR裝置,主要是脫除廢水中的鹽分;廢水生化系統,主要把廢水中的有機物轉化為簡單的無機物等,經污水生化系統處理,達標排放。

(四)企業污水站廢水收集池情況

事故發生區域為亞東公司污水站污水處理工段廢水收集池,原設計單位為宜興永元環保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區域占地面積約6000㎡,污水設計處理量約700m3/d。污水站廢水儲存調節布局設置2個廢水收集調節池和4個廢水收集池,分別編號為1#、2#、3#、4#、5#、6#:1#、2#為廢水收集調節池,每個池長12.5米,寬5.8米,深度4米,容積278.4m3;3#、4#、5#、6#為廢水收集池,每個池長12.5米,寬2.9米,深度4米,容積139.2m3。事故發生時,1#廢水收集調節池存有廢水約230m3,其中:三嗪酮生產車間(四車間)來的廢水約140m3左右,RTO堿洗塔廢水和噴淋循環廢水約90m3左右。

(五)企業污水站廢水來源及主要成分

污水來源主要由三嗪酮車間(四車間)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RTO裝置的堿液吸收塔廢水、RTO裝置循環冷卻水等構成。三嗪酮生產過程中廢水中含有氯化鈉、鹽酸和微量的三嗪酮;RTO裝置等堿液吸收塔廢水含有硫氫化鈉、硫化鈉、氫氧化鈉等成分,主要采用MVR蒸餾脫鹽+生化工藝進行處理;MVR進水采用pH值調節、MVR蒸餾工藝,經污水生化系統處理,達標排放。pH值調節過程中有硫化氫氣體產生,在密閉空間內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集聚。

(六)企業污水站廢水處理工段廢水收集池改造情況

2020年9月16日,中衛市生態環境局中衛工業園區分局聯合寧夏中衛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經發局對化工有限公司進行了環保檢查,并于2020年11月2日下發《關于責令寧夏亞東化工有限公司環保問題整改的通知》,要求對MVR工段的廢水調節池和冷凝水收集池進行加蓋密封。2020年11月15日,該公司制定了《關于環保局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組織實施環保設施技術改造項目,該項目沒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自行采購玻璃鋼進行了封閉安裝,對加蓋后的安全風險沒有進行識別。2021年8月28日,該公司組織專家對“寧夏亞東化工有限公司環保設施技術改造項目”進行了環境保護竣工驗收,驗收通過。

2021年5月19日,亞東公司50000標準立方米/每小時有機廢氣蓄熱式熱氧化焚燒項目取得寧夏中衛工業園區管委會頒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項目代碼2020-640925-26-03-007503)。2021年12月,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評審復核后通過。申報了《寧夏亞東化工有限公司50000標準立方米/每小時有機廢氣蓄熱式熱氧化焚燒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登記表中項目產生生產廢水包括堿洗塔、水洗塔在噴淋廢氣時產生的噴淋廢水進入廠區現有污水處理站處理。2021年12月,亞東公司組織人員對《50000標準立方米/每小時有機廢氣蓄熱式熱氧化焚燒項目》進行了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后投入使用。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6月3日14時40分左右,按照日常工作習慣,亞東公司污水站MVR工段操作工張某某到MVR工段1#廢水收集調節池的觀察取樣口檢測pH值,MVR工段操作工張某某配合張某某加堿調節1#廢水收集池廢水pH值。當張某某打開1#廢水收集調節池觀察取樣口覆蓋物棉被后,中毒倒在1#廢水收集調節池觀察取樣口平臺上,操作工張某某發現張某某倒下后,立即前去施救,也中毒倒在1#廢水收集調節池觀察取樣口平臺上。

6月3日14時50分左右,污水站廢水處理工段操作工劉某某看到污水站廢水處理中控室內電腦畫面顯示生化池溶解氧低,使用對講機呼叫污水處理站MVR工段操作工張某某、張某某,呼叫多遍,沒有人回應,便到廢水收集池邊去查看,發現有安全帽在1#廢水收集調節池平臺下面,感覺情況不對,登上1#廢水收集調節池爬梯,看到張某某、張某某倒在1#廢水收集調節池觀察取樣口平臺上。劉某從爬梯上跑下來,立即用對講機呼叫MVR工段人員前往施救;隨后趕來的污水車間副主任申某某上到1#廢水收集調節池的觀察取樣口平臺救人,也暈倒在平臺上;當班班長張某和二車間副主任高某某也跑上平臺施救張某某,將張某某拉至1#廢水收集調節池爬梯處,兩人感覺頭暈,急忙往回退了幾步,也暈倒,過了幾分鐘后,兩人蘇醒過來了;操作工孫某某等人將暈倒的申某某抬至七車間西門口;污水處理站主任申某某、操作工劉某等其他救援人員將張某某抬至八車間東門口、將張某某抬至七車間西門口;公司總經理牛某和安全總監展某某、安環部長張某某等人采取心肺復蘇、人工呼吸等救援措施對張某某、張某某等進行施救。亞東化工公司安環部安全專員趙某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15時40分許,兩輛120急救車先后到達,醫護人員對張某某、張某某采取了現場急救措施,并立即將張某某、張某某及參與救援出現不良反應的申某某、申某某、高某某、張某、劉某5人送往中衛市急救中心進行救治。在前往急救中心途中,120醫護人員確認中毒的張某某、張某某已無生命體征。

6月4日18時許,申某某、高某某、申某某、張某、劉某5人轉至寧夏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6月10日,申某某、高某某、劉某康復出院。6月11日,張某康復出院。6月15日,申某某康復出院。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市委書記、市長高度重視,立即作出批示指示,提出嚴格要求。市長、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園區黨工委書記帶領園區管委會、公安、工信、生態環境、市應急、衛健委、消防等部門負責人立即趕到現場,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組成了現場處置組、善后工作組、事故調查組和輿情管控組,在專家團隊、藍天救援隊等指導下,全力以赴進行現場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次生災害發生。同時,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領導帶領相關負責同志及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專家組趕赴事故現場,召開現場會議,傳達自治區領導批示精神,市長、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對事故調查、傷員救治、善后處理工作進行了具體安排,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技術檢測情況

2022年6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技術中心對亞東公司污水站1#和2#收集調節池氣相進行檢測。其中:1#污水收集調節池觀察孔平行位置H2S含量為275ppm(換算為389.6mg/m3),1#收集調節池觀察孔往下50cm位置H2S含量為985ppm(換算為1395.4mg/m3)。2#收集調節池觀察孔平行位置H2S含量為195ppm(換算為276.3mg/m3),2#污水收集調節池觀察孔往下50cm位置H2S含量為920ppm(換算為1303.3mg/m3),兩處氣體濃度均嚴重超標(見附件)。

(四)善后處理情況

市人民政府、中衛工業園區管委會和沙坡頭區及衛健等部門全力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安撫和賠償等工作,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進行了心理疏導,妥善處理了善后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輕微中毒。直接經濟損失約287.40萬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亞東公司污水站1#廢水收集調節池加蓋后形成密閉空間,在調節廢水pH值作業過程中產生H2S等有毒有害氣體并集聚,操作人員未佩戴防護用品打開1#廢水收集調節池觀察取樣口覆蓋物后,H2S氣體從觀察取樣口溢出,造成作業人員吸入H2S氣體中毒,救援人員未佩戴防護用品進行盲目施救,導致人員傷亡擴大。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廢水處理設施變更管理不嚴格。在污水站廢水收集池和廢水收集調節池上加蓋(組織實施環保設施技術改造項目),沒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自行采購玻璃鋼進行了封閉安裝,形成了密閉空間,企業未嚴格執行變更管理程序,未進行安全風險分析辨識,未及時修訂廢水處理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2.未明確廢水存儲方式和安全注意事項。企業未明確RTO裝置的堿液吸收塔廢水、循環冷卻水、三嗪酮生產線排入企業污水站的存儲方式和安全注意事項。各種廢水在污水站廢水收集池和廢水收集調節池內存在隨意混存問題,為硫化氫氣體產生形成有利條件。未對各種廢水儲存方式開展安全風險分析辨識。

3.環保處理設施監督管理不力。企業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未制定調節廢水pH取樣檢測安全操作規程,企業有關人員發現污水站廢水處理區域臭雞蛋味大,可能存在硫化氫氣體的問題后,沒有引起管理人員的重視,未有效監督進入污水存儲區域作業人員佩戴便攜式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和防毒面具進行作業。

4.應急培訓處置不到位。企業污水站區域沒有設置防硫化氫氣體中毒有關警示標志和應急處置牌,沒有針對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進行過演練,員工對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應急處置措施不掌握、不熟悉,事故發生后救援員工,未佩戴防毒面具進入事故現場施救,導致事故傷亡擴大。

5.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各級管理人員沒有嚴格履行其安全生產職責,對發現的隱患,沒有引起相關管理人員的重視,未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亞東公司“6·03”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是環保設施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實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依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追究亞東公司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分別對有關人員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1.張某某,亞東公司MVR操作工,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進入污水處理站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責任。

2.張某某,亞東公司MVR操作工,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進入事故現場進行施救,導致事故傷亡擴大。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責任。

3.展某某,亞東公司安全總監,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發現廢水處理場所可能存在硫化氫氣體中毒的風險,沒有提出具體管理建議,未組織開展防范硫化氫中毒應急救援演練,有效防范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暫停其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六個月。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移交發證機關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鑒于可能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中衛市公安局沙坡頭區分局已采取刑事措施)。

4.張某某,亞東公司安環部長,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檢查安全生產和環保工作不力,對發現廢水處理場所可能存在硫化氫氣體中毒的風險,沒有提出具體管理建議,未組織開展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風險辨識防控,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和應急處置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移交發證機關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鑒于可能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中衛市公安局沙坡頭區分局已采取刑事措施)。

5.牛某,亞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企業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力,對發現廢水處理場所可能存在硫化氫氣體中毒的風險,沒有落實相應安全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發生。沒有組織修訂完善污水站廢水處理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嚴格落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移交發證機關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鑒于可能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6.李某某,亞東公司生產技術總監,分管生產工作。履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職責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力,對發現廢水處理場所可能存在硫化氫氣體中毒的風險,沒有提出具體管理建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移交發證機關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7.申某某,亞東公司安環部副部長兼污水站主任。負責污水站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督促、檢查污水站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在廢水處理設施變更后,未及時組織開展污水站安全風險辨識,對發現廢水處理場所可能存在硫化氫氣體中毒的風險,沒有提出具體管理建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移交發證機關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8.王某某,亞東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生產部部長。履行管生產必須管理安全的職責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力,對廢水處理場所可能存在硫化氫氣體中毒的風險,沒有提出具體管理建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移交發證機關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9.張某,亞東公司污水站污水處理班當班班長。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對廢水處理場所可能存在硫化氫氣體中毒的風險,沒有提出具體管理建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在事故隱患沒有消除前,也沒有督促作業人員采取安全防范保護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罰款的行政處罰。

10.亞東化工公司,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污水站存在未及時修訂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廢水收集調節池加蓋密封,未經正規設計,未開展變更安全風險辨識,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一些員工對本崗位的安全風險不掌握,未佩戴安全防護用品進入危險場所作業;安全警示標志、應急處置告知不到位,在存在硫化氫氣體場所沒有張貼警示標志和應急處置告知牌;未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演練,員工應急救援知識欠缺,事故發生后,造成盲目施救,傷亡人員擴大。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處9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亞東公司“6·03”事故中涉及的其他有關責任人,由事故單位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二)對有關問題處理建議

對亞東公司環保設施安全監管及項目建設的問題,建議由寧夏中衛工業園區管委會調查處理;對環保設施及項目驗收的問題,建議由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處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寧夏中衛工業園區亞東化工公司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一)事故單位

亞東公司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確保本質安全。一是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污水處理設施全面進行安全設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對污水處理站進行改造提升,經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是扎實做好風險隱患辨識工作,對硫化氫分布及可能泄漏或溢出的工作場所全面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析,確定硫化氫重點防護區域及重點防護作業環節,安裝監控攝像頭實施24小時全程監控,并設置具備現場聲光報警及遠傳功能的固定式硫化氫檢測報警儀,切實提高自動化管控水平,現場硫化氫檢測探頭的數量和位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三是及時審查和修訂安全操作規程,完善工藝路線和工藝控制,強化公司安全責任制度、操作規程的落實,加強安全培訓、應急救援演練,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監管部門

1.寧夏中衛工業園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壓實監管責任,督促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項目建設管理,杜絕企業未經正規設計自行建設,確保企業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督促企業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等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環保設施作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對環保設施運行中可能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或其他危害因素的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要做到應知應會;要加強污染防治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監管,對設施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企業整改到位,避免事故發生。

2.寧夏中衛工業園區管委會、市工信、生態環境、應急等相關部門要督促亞東公司對事故中暴露出在隱患治理、培訓教育、制度建設、風險辨識、應急管理、現場管理、環保技改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按照隱患排查“五定”要求,徹底整改到位,確保安全生產。

3.寧夏中衛工業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環境保護、工信等部門要成立聯合檢查組,對寧夏中衛工業園區所有化工企業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隱患排查,重點排查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廢水、廢氣處置環保設施和生產設施,對排查出的安全、環保隱患問題,要落實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將隱患全部督促整改到位,確保安全生產,堅決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4.市工信、生態環境部門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對環保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和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監管力度,嚴格落實環保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做好環保項目驗收的相關工作,確保各種環保設施的安全運行。


????附件:圖片寧夏亞東化工有限公司氣體中毒事故檢測檢驗報告.pdf




寧夏亞東化工有限公司“6·03”事故調查組????????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