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安全培訓不到位被處罰的案例
近日,煙臺應急管理局對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問題被處罰的10家企業予以公開曝光,問題都是“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案例二」: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被罰20000元
5月7日,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深圳市杰昌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等10條問題,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于6月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該公司合并處以45萬元罰款。
8月7日,長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海寧市長安鎮佳杰金銀絲廠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8月21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7月1日,長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海寧日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7月28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4月22日,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應急管理局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嘉興埃富得機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新員工實施安全生產三級教育,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處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月23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浙江秋之歌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
5月19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海寧眾星服飾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
7月3日,浙江嘉興市交通運輸局在對某運輸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名單簽到表中記載孫某惠、胡某、車某兵三人未如期參加12月21日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同時,該簽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補”的備注,但該單位無法提供三人的補學證明材料。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7月28日,嘉興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4月份,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依法查處一起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案。
嵐山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公司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排查中發現,該公司為應付檢查,一人代替多名作業人員在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上簽字,存在明顯的弄虛作假行為。隨即,執法人員對公司現場負責人熊某進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處。
據河北省應急管理廳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在對某公司的例行檢查中,發現某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中“從業人員登記表”未按規定填寫,本人未簽字,不符合《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法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