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廣西柳州一名空調安裝師傅不重視安全規范操作,在安裝空調過程中,沒有佩戴安全繩,因踩踏的防盜網陳舊性斷裂,墜樓身亡。安裝師傅的親屬將涉事各方訴至法院。9月11日,廣西高院公布這一判例:死者自擔七成責任,另兩方承擔三成責任,房主無責。
去年8月,柳州一家制冷工程公司安排安裝師傅韋尊(化名)為市民陳玉(化名)安裝空調。根據制冷工程公司的要求,接單的安裝師傅必須在該公司登記范圍內的安裝人員中挑選一名搭檔共同完成安裝工作。由于韋尊此前的安裝搭檔沒有空,韋尊就邀請朋友兼老搭檔、非該公司的趙周(化名)共同安裝。趙周是柳州某制冷設備維修部的負責人,具備高空作業證以及制冷與空調作業證相關資質。二人在為業主陳玉拆卸舊空調時,趙周踩踏防盜網,伸手去接空調,防盜網意外發生斷裂,趙周隨同防盜網從8樓墜落地面身亡。趙周的親屬將韋尊、制冷工程公司及業主陳玉訴至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要求他們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共計102萬余元。
2024年3月18日,柳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制冷工程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制冷工程公司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在拆除空調高處作業過程中窗戶防盜網不牢固的事故隱患;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從業人員私自招攬與公司無關人員進行拆除、安裝空調的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14條第1款第1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制冷工程公司處以3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魚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制冷工程公司明知安裝空調至少需要兩人配合才能完成,但派發工作任務時僅指定韋尊,沒有另行安排其他搭檔,且多次派單給韋尊,將安裝輔助工作人員的選任義務放任交由韋尊自行安排,向韋尊支付包括趙周在內的共同勞務的對價,應認定韋尊、趙周為共同提供勞務一方,公司為接受勞務一方的法律關系。趙周在拆除空調高處作業過程中,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帶,踩在窗戶防盜網上接空調連接管(銅管),而致其隨防盜網一同墜落至地面。制冷工程公司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未及時發現制止從業人員私自招攬與公司無關人員拆除安裝空調的違規行為,承擔次要責任。韋尊私自招攬與公司無關人員拆除安裝空調,未對趙周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行為進行提醒制止,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陳玉作為空調購買人及防盜網所有權人,不具有拆除安裝空調的輔助義務,安裝過程中并沒有進行指示或幫助,防盜網本身不具有提供踩踏的功能,陳玉對拆除、安裝空調作業不能踩踏防盜網沒有提示義務,對趙周的損害不承擔責任。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制冷工程公司對趙周的損害承擔20%的賠償責任;韋尊承擔10%的責任;其余70%的責任由趙周自行承擔。魚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制冷工程公司賠償趙周的親屬17萬余元;韋尊賠償趙周的親屬10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