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022年4月6日,江蘇省無錫市江陰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江陰市龍騰管件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在開料車間、修片車間兩處天然氣閥組使用點和丙烷氣瓶存放點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開料車間配電箱未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該公司聘請的第三方安全服務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指出9條一般隱患,至檢查當日仍有一條未采取措施及時整改;該公司自2021年以來未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演練。
上述違法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吳某龍存在兩項違法行為:未組織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022年4月19日,江蘇省無錫市江陰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江陰市龍騰管件有限公司上述4項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罰款人民幣1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吳某龍作出罰款人民幣4.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 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 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