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電焊逾期未整改,從重處罰
2022年3月9日,湖北省黃岡市紅安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紅安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員工王某正在進行電焊(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作業,經查詢,王某未取得相應資格,無證上崗作業。紅安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限期1個月內整改到位。
2022年4月18日,紅安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時,發現該公司已將王某辭退,現場仍有一名員工許某正在進行電焊(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作業,經查詢許某也未取得相應資格,無證上崗作業。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紅安縣應急管理局責令該公司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人民幣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人民幣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