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執法”執法
2023年3月7日,南通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南通市危險化學品風險管控與應急一體化平臺開展非現場執法線上巡查時,發現南通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危險場所(聚氨酯樹脂車間二樓PU反應釜上方)進行動火作業,經查詢發現其未在一體化平臺中申報動火作業,3月9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現場核查,確認該公司3月7日上午在危險場所(聚氨酯樹脂車間二樓PU反應釜上方)對行車大輪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前未開具動火作業票證,未制定作業方案,經現場測量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與氧氣瓶間距小于5米,不符合《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第5.2.13條的要求,該行為屬于《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18條的重大隱患情形。
執法人員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該公司停產整頓,并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總經理陳某進行了調查詢問,二人均承認公司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的規定,依據《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