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6日,南京市江寧區橫溪街道在開展工貿行業領域電氣焊作業和勞動密集型工業企業安全出口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南京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生產車間作業人員正在進行焊接作業,現場沒有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管理,焊接作業人員陳某也未落實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執法人員現場通過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查詢,發現正在進行焊接作業的陳某無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行為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現場處置措施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陳某無證焊接作業,并對其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3年4月4日,無錫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無錫市某超市貨架設備廠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黃某、秦某等6名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其中企業提供的黃某、秦某的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系偽造)和未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等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現場處置措施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無證焊接作業違法行為,該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該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涉嫌購買偽造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已牽頭偵辦此案。2023年6月2日,常熟市應急管理局使用無人機對常熟市某昊機械有限公司開展飛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焊接車間有六名工人進行電焊作業。隨即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將車間電焊作業外包給常熟市虞山鎮某浩機械加工廠、常熟市碧溪新區某永機械加工廠,但未與兩家外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未對外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通過核查作業人員資質,發現常熟市虞山鎮某浩機械加工廠一名工人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電焊作業。依據國家應急管理部10號令《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二)項,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等執法文書,責令企業暫時停止生產活動。常熟市某昊機械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鎮某浩機械加工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常熟市某昊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車間主任陳某某、安全管理人員張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實施“一案雙罰”。2023年3月7日,南通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南通市危險化學品風險管控與應急一體化平臺開展非現場執法線上巡查時,發現南通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危險場所(聚氨酯樹脂車間二樓PU反應釜上方)進行動火作業,經查詢發現其未在一體化平臺中申報動火作業,3月9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現場核查,確認該公司3月7日上午在危險場所(聚氨酯樹脂車間二樓PU反應釜上方)對行車大輪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前未開具動火作業票證,未制定作業方案,經現場測量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與氧氣瓶間距小于5米,不符合《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第5.2.13條的要求,該行為屬于《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18條的重大隱患情形。執法人員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該公司停產整頓,并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總經理陳某進行了調查詢問,二人均承認公司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的規定,依據《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2023年5月22日,泰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泰州市某車業有限公司進行舉報核查,現場并未發現有特種作業人員從事動火作業,執法人員隨即查看企業視頻監控,發現5月16日下午有一名員工在從事熱切割特種作業,經查,該名員工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屬無證作業。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上述作業行為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