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企業違規儲存、分裝危險化學品 對公共安全造成現實危險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胡某某、張某某分別是上海A化工公司、B化工公司實際控制人。2021年4月,胡某某購買了一批危險化學品無水乙醇、甲醇、醋酸乙酯和二氯甲烷欲存放至A公司倉庫,由于該倉庫負責人陳某同意存儲但拒絕為其分裝,胡某某便聯系張某某幫其另尋存放地點及分裝該批化學品。張某某明知其承租的B公司倉庫沒有儲存、分裝危險化學品資質,仍安排人員將胡某某的危險化學品運至該倉庫。后胡某某安排三名員工將上述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在分裝過程中發生火災,造成兩名員工受傷,倉庫過火面積20余平方米。 2022年9月,嘉定區檢察院以危險作業罪對胡某某、張某某提起公訴。同年12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未經許可違規儲存、分裝危險化學品對公共安全造成現實危險的案件。兩名被告人面對利益誘惑,罔顧危險化學品有關規定,在無資質、無安全設備的倉庫,雇傭無從業資格的工人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分裝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發生了火災事故。 檢察官在辦理該案過程中,一是準確認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險作業罪的“現實危險”。對專業機構的鑒定評估和本案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分裝行為的危險度,周邊環境等進行綜合評判,認定符合“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二是深挖犯罪線索。經審查發現A公司倉庫同樣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儲存資質,但已儲存了大量危險化學品且無安全防護措施,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經區檢察院提起公訴,A公司倉庫負責人陳某、袁某被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刑罰。三是注重溯源治理。在依法嚴厲打擊危害生產安全的刑事犯罪的同時,深入剖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向屬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察,開展定期巡查,強化企業安全教育等推動溯源治理,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 檢察官提示,安全生產不僅是企業生產經營的基石,更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危險化學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等特性,違法違規儲存極易發生災難性事故,是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保管方式都有嚴格的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嚴格執行各項審批許可制度,依法依規開展生產作業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監管措施。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配備防雷、防靜電、防水、通風、防爆、檢測報警等設施設備。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履行好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和管理能力,切勿因一時利益而深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