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公司將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接信訪舉報突擊檢查發現,C貿易公司將閃點為5℃的甲類危險化學品固化劑儲存在D倉儲公司乙類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中。C貿易公司與D倉儲公司簽訂有危險化學品倉儲物流合同,約定D倉儲公司提供300平方米的乙類倉庫供C貿易公司存儲第3.3類高閃點乙類危險化學品。 2020年1月3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為由,對C貿易公司立案調查。經調查,D倉儲公司為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單位,僅有乙類倉庫,沒有甲類倉庫。C貿易公司通過倉儲物流合同租賃乙類倉庫,實際存放甲類危險化學品。同年2月17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版)》第一百條第一款,給予C貿易公司罰款人民幣十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C貿易公司直接責任人本身沒有主觀故意,在執法介入前已經意識到觸犯法律,并開始著手整改。D倉儲公司因C貿易公司直接責任人提供了錯誤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無法正確實施入庫查驗。故對C貿易公司直接責任人和D倉儲公司不再立案調查。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將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單位的違法案件。本案中,C貿易公司直接責任人本身沒有違法的故意,由于對危險化學品分類認識不足,專業知識掌握不夠,將兩種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混淆,從而租賃乙類倉庫存放甲類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從業行為具有較高的風險性,對于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要求較高,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尤其要重視員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切不可敷衍了事走過場。 應急管理部門在辦理此案件過程中,一是采取突擊行動方式開展執法檢查,有效提高執法效能。二是結合客觀上存在違法行為和主觀上無違法故意的實際情況,科學精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是將普法宣貫有機融入行政執法檢查,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指導行政相對人自覺學習法律和專業知識,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從根本上達到消除安全生產隱患的目的。 執法人員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2014年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在日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負責人和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加強自身專業知識儲備,對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做到“心中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