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堆場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 導致發生嚴重事故案
案情簡介
2019年至2021年5月間,被告人顧某某(倉儲企業Z公司現場負責人)為增加業績,長期默許被告人孫某某(貨代企業K公司實際控制人)將超出Z公司經營許可范圍的危險貨物在Z公司裝箱、儲存。2021年5月,經由被告人畢某某(K公司員工)操作,將9.2噸需冷藏儲存待海運出口的危險貨物偶氮二異丁腈在Z公司裝箱、儲存,且未對該集裝箱插電制冷溫控,室外堆存長達二十日。出庫前,畢某某對該集裝箱強行臨時降溫,并安排運至上海港某倉庫冷藏儲存,但已無法阻止箱內貨物發生的不可逆的化學反應。第二天上午,該集裝箱發生自燃,箱內危險貨物燒毀殆盡,并波及周邊箱體貨物及溫控平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60萬余元。經查,Z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范圍內無偶氮二異丁腈許可。 2023年3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對孫某某、顧某某、畢某某依法提起公訴。后法院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上述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未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儲存要求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物品肇事案件。三名被告人為追求經濟利益,長期罔顧危險化學品有關管理規定,超經營范圍儲存危險化學品,對此次涉事危險貨物更是未采取必要的溫控冷藏,最終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檢察官在辦理該案過程中,一是加強檢警協作配合,查清案件事實。引導公安機關及時委托價格認證部門對本案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補充專家論證事故因果關系,準確定性本案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二是積極開展自行偵查,做到不漏一人。通過詢問多名證人,審查相關業務單據、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推翻孫某某、顧某某辯解,認定三人均存在主觀過失,并通過釋法說理促使三人認罪認罰。三是制發檢察建議,為企業依法持續經營“開良方”。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深挖涉案企業存在的制度運行漏洞與管理結構風險,向涉案企業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落實整改,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四是依托公益訴訟檢察,督促履行環境損害賠償。因本案危險化學品燃燒造成環境污染,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敦促孫某某等人將總計20萬余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全部賠付到位。 檢察官提示,港區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倉儲安全與上海超大城市公共安全、國際航運中心高質量發展密切相關。貨代企業應加強對運輸代理的危險貨物種類品名、物化特征、運輸要求等信息的核查,嚴格落實儲運要求,不得承接海事申報信息與貨物實際信息不一致的貨代業務,不得在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儲存要求的場地落箱。倉儲企業應在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范圍內依法開展倉儲業務,加強對進出場地貨物、車輛、人員的全面審查,落實危險貨物倉儲的全過程規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