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化工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 專用倉庫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10日,奉賢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B化工公司丙類實驗綜合樓二樓設置3個實驗室,用于支撐規模化生產的前期調色、性能比對,每個實驗室放置7只防爆柜,用于儲存留樣產品和待調樣原料,各類大小包裝共計約1噸,3個實驗室合計約3噸。經查閱相關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留樣產品和待調樣原料以含溶劑的乙類易燃液體為主,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第2828項,屬于危險化學品。 2021年6月11日,奉賢區應急管理局以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為由,對B化工公司立案調查。經調查,單個實驗室的防爆柜中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的危險化學品總量超過200升,與房間容積的比值超過每立方米0.02升,不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要求,故判定為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同年7月5日,奉賢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給予B化工公司罰款人民幣六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的違法案件。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原輔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周轉過程中,工貿企業、科研院所、各類實驗室等在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過程中,或因缺少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或為方便領用、節約儲運成本,容易出現危險化學品未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儲存的情況。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等危險特性,未儲存在專用倉庫極易造成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對人體和環境產生危害。 應急管理部門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對安全風險的管控和對法律法規的嚴格執行。尤其在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環節,實驗室等危險化學品使用現場可以按照風險可接受的原則,適當堆放危險化學品,但不能突破《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同時,B化工公司雖然采取了防爆柜存放危險化學品的防護措施,但目前沒有相關法規標準支撐憑借防爆柜可以突破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的底線。 執法人員提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對危險化學品全流程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破解危險化學品在廠房、倉庫、實驗室等場所隨意違規堆放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