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浙江省金華市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某塑膠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消防設施癱瘓、“三合一”等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經查,該公司在2012年曾被作為“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掛牌督辦,并予以行政處罰。2021年7月份以來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又遭損壞處于癱瘓狀態。該公司副總經理張某某擅自決定由維修人員將消防設施主機的主板拆除帶走維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多次反映維修未完成情況,張某某均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且在此期間企業仍持續進行生產作業,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和現實危害性,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2年4月11日,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公安分局對此案立案偵查。2022年5月5日,該案移送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法院審理,被告人張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救生設備、設施,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2022年6月10日,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本案對火災事故發生前、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及時將問題線索移交司法機關,嚴肅追究了當事人刑事責任,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員產生了較強的震懾作用。警醒相關人員破除僥幸心理,不走捷徑,不碰“紅線”,進一步樹立樹牢危險源管控的理念,強化對高風險對象和高危險行為的有效管控,前置風險防控關口,在火災風險出現之前就斬斷“風險鏈”,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火災事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