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汕特別合作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道路路燈夜間照明不足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照明 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深圳深汕特別合作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深汕檢察院”)在辦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發現道路路燈夜間照度不足可能是引發該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隨即向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別合作區分局交警大隊(以下簡稱“深汕交警大隊”)調取了深汕特別合作區(以下簡稱“深汕”)一般交通事故以上警情情況,發現2019年2月20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間深汕共發生多起一般交通事故,其中有部分警情發生在18:30—6:30時間段,部分警情發生路段夜間無路燈照明,道路交通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6月21日,深汕檢察院請深汕交警大隊協助勘驗深汕大道(G324國道深汕段)路段的雙側路燈情況,勘驗結果顯示部分路段存在“有路無燈”“有燈不亮”的狀況。7月5日,深汕檢察院委托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對深汕大道(G324國道深汕段)五個發生亡人事故路段的路燈照度比照《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 45-2015)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其中一個路段路燈未點亮,四個路段的路燈平均照度不符合標準。
深汕檢察院經調查認為,在車流量較大的路段存在無路燈、路燈未點亮、夜間道路燈光照度不符合國家認定標準等問題,直接導致道路夜間照度低,極易造成交通事故發生、人員傷亡,影響群眾安全通行。
針對該情況,深汕檢察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城管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深汕城管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對深汕大道路段及轄區內其他路段不符合標準的路燈進行整治,推動道路夜間照明整體提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2021年10月30日,深汕城管局函復深汕檢察院,已采取系列整治措施:一是通過縮短燈桿間距、清洗及更換燈具、增設路燈設備、加強日常巡查管養力度等方式提高管養范圍內的路燈照度。二是對尚未移交該局管養的路燈設施,已督促路燈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并對在建和意建道路配套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路燈設施。三是參與道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圖專家會審,在設計環節嚴把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四是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轄區重要路段路燈照明情況進行全面檢測,并全面摸排轄區重點路段“有路無燈”現象,統籌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完善。五是根據深汕實際情況,逐步制定道路照明設施整體提升方案和建立照明管理體系,加強深汕照明設施管養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經深汕檢察院核實,目前深汕大道(惠汕交界至鵝埠加油站路段)路燈整體照明度已提高,“有燈不亮”現象已基本整改,同時深汕大道重要路段及道路交會口新增設200余盞路燈,轄區重要道路路燈照明度得以整體提高。
【典型意義】
1.行政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經檢察建議督促仍然沒有依法履行職責,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處于受侵害狀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實踐中,檢察機關樹立“訴前實現保護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狀態”理念,發出檢察建議后協調促進落實,絕大多數案件都在訴前環節得以解決,以最小司法投入獲得最佳社會效果。行政公益訴訟,特別是其訴前程序的設計,作為檢察公益訴訟中最具中國特色的部分,集中體現了公益訴訟促進溯源治理的制度效能,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2.本案中,檢察機關對夜間道路交通事故進行分析調查,剖析研判無路燈、路燈未點亮、燈光照度低與夜間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關聯性,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檢察建議。有關部門開展一系列整治措施,促進形成安全生產溯源治理和協同共治格局,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