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危險作業案
【關鍵詞】
危險作業罪 銷售散裝汽油 危險化學品
【基本案情】
自2021年下半年起,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為牟利,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和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結伙在廣州市白云區某空地內,利用一輛改裝汽車裝載著一個裝有汽油的大型膠桶及加油設備,向摩托車等車輛銷售散裝汽油。同年9月26日,民警在上址抓獲被告人黎某展、李某某,現場查獲汽油0.29噸。經鑒定,現場查獲的汽油為危險化學品。同年11月3日,黎某炳到案。
【處理結果】
2022年1月20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向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白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于2022年3月28日以危險作業罪分別判處黎某炳有期徒刑八個月;處黎某展有期徒刑七個月;處李某雄有期徒刑七個月。
【安全提示】
1.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我國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依法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作業活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存儲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將構成危險作業罪。本案中,黎某炳等3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應以危險作業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