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經理、安全員、租賃公司負責人、塔機施工負責人、總包單位法人代表均被吊銷安全生產合格證
云建行罰字〔2023〕1-2號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區龍華街道龍泉社區椒樹上村安置小區一標段施工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據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該起事故為較大事故,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23年1月20日向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責任公司送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云建行罰告字〔2023〕1-2號),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責任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對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日,并責令限期整改到位,暫扣起始時間從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2月13日
云建行罰字〔2023〕1-3號 被處罰人姓名:董某華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區龍華街道龍泉社區椒樹上村安置小區一標段施工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據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該起事故為較大事故,董某華作為宣威市欣福建筑機械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23年1月25日向董某華送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云建行罰告字〔2023〕1-3號),董某華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對董某華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2月13日 云建行罰字〔2023〕1-4號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區龍華街道龍泉社區椒樹上村安置小區一標段施工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據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該起事故為較大事故,沙某林作為塔式起重機施工負責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23年1月20日向沙某林送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云建行罰告字〔2023〕1-4號),沙某林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對沙某林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吊銷沙某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2月13日 云建行罰字〔2023〕1-5號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區龍華街道龍泉社區椒樹上村安置小區一標段施工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據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該起事故為較大事故,王某順作為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23年1月20日向王某順送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云建行罰告字〔2023〕1-5號),王某順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對王紅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2月13日 云建行罰字〔2023〕1-6號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區龍華街道龍泉社區椒樹上村安置小區一標段施工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據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子某宏作為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對塔式起重機聯合驗收和資料審核把關不嚴;未指派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事故塔式起重機安裝、頂升、使用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和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23年1月20日向子某宏送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云建行罰告字〔2023〕1-6號),子某宏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對子某宏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吊銷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二、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2月13日 云建行罰字〔2023〕1-7號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區龍華街道龍泉社區椒樹上村安置小區一標段施工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據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該起事故為較大事故,袁某波作為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責任公司專職安全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23年1月20日向袁某波送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云建行罰告字〔2023〕1-7號),袁某波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對袁某波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