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火災事故2人被拘留
2月14日8時46分許,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昆明國貿老館3-1場館在組織拆除舊物時發生火災。經調查認定,此次火情過火面積約120 ㎡,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0元。
經現場勘驗和調查詢問,綜合分析認定起火原因為:該場所在拆除過程中,陳某(工程承包方)指使王某(氧焊操作人員)高空利用氧焊對排風管進行切割拆除,焊渣掉落并引燃排風管正下方的舊沙發,最終蔓延擴大成災。
經事后調查,王某未取得焊工操作資質,操作過程中作業區域內未做相應防火措施。
陳某、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為此,陳某、王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示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