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命通道”違法案例曝光
現場查實
處理結果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細則,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9000元,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款人民幣1800元。
出租廠房安全小貼士:
■ 1、出租方不得將廠房、場所和設備出租給裝備落后、風險較高、管理混亂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和個人; ■ 2、出租方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核查承租方生產工藝是否符合廠房消防耐火等級要求,告知承租方重點區域、重要設施安全防護要求; ■ 3、出租方應與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職責邊界; ■ 4、出租方應定期開展日常巡查檢查,重點檢查水、電、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運行狀況,建立日常安全管理臺賬,及時、如實記錄日常安全活動開展情況; ■ 5、出租方應對承租方違章搭建、違規分割、亂堆亂放等行為予以糾正,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及時報告屬地安全監管部門; ■ 6、不得違規分隔改變廠房原設計的防火分區;不得堵塞、占用、封閉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不得占用廠房、倉庫周邊防火間距堆放物品;不得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廢棄)消防噴淋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 ■ 7、車間應滿足兩個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設置為平開門、并與疏散方向一致,側拉門、卷簾門、旋轉門或電動門不允許作為疏散門; ■ 8、門窗不得安裝鐵柵欄、廣告牌等影響逃生的遮擋物; ■ 9、消防車道應滿足四米要求; ■ 10、生產、儲存建筑內不得設置住宿場所(三合一),電瓶車不得在場所內部停放、充電;建筑之間不得搭建連棚,占用防火間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