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醫院放射診療違規被罰10.2萬
據悉,該院曾因“新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等違法行為,被市、縣衛生行政部門給予過行政處罰。經市、縣兩級衛生行政部門研究決定,由翁源縣衛生監督所對該院立案查處,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該院罰款10.2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編者語:
1、《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二)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或者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的放射診療設備和檢測儀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后的設備,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啟用
(二)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校正和維護保養,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狀態檢測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于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
(四)放射診療設備及其相關設備的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性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與要求。
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不得購置、使用、轉讓和出租。
企業要認真學習、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內部管理,進一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明確職責,責任到人落實放射衛生各項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廣大放射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該公立醫院屬于事業單位性質,是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守護神,更應該秉承守法,為當地各衛生醫療部門樹立良好的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