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工上班7個月查出塵肺病,法院判礦方支付工傷賠償23萬
2013年1月,陳良(化名)進入攸縣黃豐橋鎮一煤礦上班時,簽下一份“承諾書”,寫明工作期間所發疾病與礦方無關,并簽了字。
7個月后,塵肺病的癥狀出現在了陳良身上,他不得不離職。當年11月,陳良被診斷為煤工塵肺二期。
塵肺病屬職業病,職業病可以認定為工傷。但陳良能獲得工傷賠償嗎?
近日,此案在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落槌,判決煤礦方向陳良支付工傷待遇款234526.6元。
三步走,讓職業病工傷認定不麻煩
懷疑患上塵肺病后,陳良積極治療。2013年10月28日起,他在市職業病防治中心住院治療30天。
出院后不久,市職業病防治中心出具了《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為煤工塵肺二期。
拿著診斷結論,陳良所患職業病被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不久,陳良的勞動能力也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4級傷殘。
2014年11月3日,攸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終止陳良與該煤礦之間的勞動關系;由該煤礦向原告陳良支付工傷待遇款198991.6元。
由于對待遇金額有異議,陳良將此事訴至法院。
不給礦工買保險,工傷賠償礦方出
一審法院判決礦方向陳良支付工傷待遇款234526.6元。
“陳良來我們煤礦工作僅7個月,他的病肯定不是在我們礦上形成的;他自己簽訂了承諾書,承諾任何疾病與我們無關,白紙黑字,我們不需要賠償。”誰知,一審判決后,礦方提起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認為,陳良的受傷已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工傷待遇。“煤礦方未給陳良買工傷保險,在上崗前與離崗時也未對他進行健康檢查。因此,礦方應當對陳良的工傷待遇承擔支付義務。”法官還認為,上述承諾書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根本無效。
據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