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長期癱瘓,金華一企業副總犯危險作業罪,被判刑
6月13日,全國首例消防安全領域危險作業案(非事故類行刑銜接案件)成功判決。浙江金華基層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
基本案情
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救生設備、設施,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
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探測火災早期特征、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為人員疏散、防止火災蔓延和啟動自動滅火設備提供控制與指示的消防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當今世界上公認的最為有效的自動滅火設施之一,是應用最廣泛、用量最大的自動滅火系統。國內外應用實踐證明,該系統具有安全可靠、經濟實用、滅火成功率高等優點。據統計,成功撲救火災的案例中,有93%的火場消防給水條件較好;而撲救火災不利的案例中,有81.5%的火場缺乏消防用水。室內消火栓系統是處置初起火災的主要設施,特別是火災控制和撲救所需的消防用水主要由消防給水系統供應,消防給水的供水能力和安全可靠性決定了滅火的成效。因此,消防設施是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的重要防護設施,不得關閉和破壞,否則將面臨刑事處罰。
知識拓展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