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等重大責任事故案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浦刑初字第198號】
2012年7月,某公司承接某電梯安裝工程,后該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人黃某某,黃某某組織不具備電梯安裝資質的李某某等人進行電梯安裝。同年8月6日14時,李某某在安裝電梯過程中,被電梯井掉落的平衡塊砸中頭部后死亡。被告人黃某某組織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電梯安裝,明知施工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對作業現場疏于安全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被告人陳某作為施工現場負責人兼安全員,明知施工人員無證施工,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次要管理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陳某的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最終,被告人黃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陳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