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1)平刑終字第135號】
被告人何某甲為某采石場安全員,負責各采區安全生產工作。2007年6月15日,作業發生炸藥爆炸導致3人死亡,2人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國家關于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作業中嚴禁采用擴壺爆破的開采方式的規定,對03采區開采安全檢查不力,對違規擴壺放炮沒有制止,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而且法院還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于2007年9月27日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身為采石場安全員,違反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違規生產作業沒有制止,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傷的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何某甲系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最終,被告人何某甲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前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