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某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
【甘肅省民樂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民刑初字第63號】
法院調查取證證實張某某、侯某某有安全員資格,負責煤礦現場監管安全技術工作,二人作為技術和安全方面的直接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以及排除安全生產設施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在組織整改施工作業中疏于預防監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均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最終,被告人侯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張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甘肅省民樂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民刑初字第63號】
法院調查取證證實張某某、侯某某有安全員資格,負責煤礦現場監管安全技術工作,二人作為技術和安全方面的直接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以及排除安全生產設施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在組織整改施工作業中疏于預防監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均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最終,被告人侯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張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