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析
4.1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事故2.3相關判決文書判定江某甲、李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作了規定。
4.2 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條件
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需要“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安全生產設施”主要是指為了防止和消除在生產過程中的傷亡事故,防止生產設備遭到破壞,用以保障勞動者安全的技術設備、設施和各種用品。“安全生產條件”是指勞動生產者在進行勞動生產時所處的環境條件及用于保護勞動生產者安全生產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用品等。
根據事故2.3相關的事故技術鑒定情況、裁判文書等資料,江某甲、李某的違法行為適用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有關規定,與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條件不符,建議對江某甲、李某改判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