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處罰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
1、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
2、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標。
標排放污染物:
1、污染物為常規污染物;
2、超標污染物為單個因子;
3、超標倍數<0.1倍;
4、次日完成整改并超標排放。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1、環評文件類型為環境影響登記表;
2、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
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
1、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
2、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首次發現,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
3、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0.1噸的,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
未封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1、首次被發現;
2、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
3、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
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
1、首次被發現;
2、焊機不超2臺;
3、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整改。
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全:
1、首次被發現;
2、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
3、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其他違法行為: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糾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