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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違章作業,僅采取口頭警告、口頭督促、口頭交代,出了事故均被追責

 2021年315日19時23分許,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發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90.47萬元。

(一)事故發生經過
      經事故調查專家組調查認定,在事故發生前,施工方按照要求編制了模板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混凝土澆筑方案,并送監理方進行了審核同意,且施工方組織了人員對裙樓女兒墻施工的木工、混凝土工、架子工和鋼筋工進行了安全技術交底,但施工方和監理方均未對裙樓外側的雙排鋼管腳手架上層進行驗收。2021年3月14日21時33分,施工方負責管理裙樓施工的技術員馮某遙將裙樓女兒墻混凝土澆筑計劃發在貴州仁懷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微信施工群,計劃3月15日14時進行裙樓女兒墻混凝土澆筑。3月15日16時許,貴州仁懷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接施工方代班技術員楊某文電話通知進行發料,17時05 分許,勞務方組織混凝土工人何某正、黃某靈、朱某強在裙樓女兒墻的模板及支撐體系未進行自檢和報施工方監理方驗收的情況下開始混凝土澆筑,17時15分許,因天泵泵管發生故障停止混凝土澆筑,18時10分許,天泵泵管維修好重新進行混凝土澆筑,18時40分許,馮某遙來到裙樓女兒墻現場監工,19時23分許,因混凝土工人何某正、黃某靈、朱某強在女兒墻終點端一次澆筑到壓頂高度,又因壓頂外挑450mm,導致模板及支撐體系偏心受力而外傾失穩,向外側傾覆坍塌,推倒外雙排鋼管腳手架,致使4名工人從12.9m高處墜落地面死亡。
(二)事故直接原因
      四川某勞務有限公司組織混凝土工人何某正、黃某靈、朱某強在裙樓女兒墻模板及支撐體系無有效加固的情況下,一次性澆筑混凝土高度過高(方案為300mm,實際為1600mm)、順序錯誤(正確順序為每層從起點一端向終點一端依次分層澆筑后,再從起點一端向終點一端澆筑;工人實際澆筑為從終點一端向起點一端超高澆筑),在終點端一次澆筑到壓頂高度,由于壓頂外挑450mm,導致模板及支撐體系偏心受力而外傾失穩,向外側傾覆坍塌,推倒外雙排鋼管腳手架,致使4名工人從12.9m高處墜落地面死亡。
(三)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何某正(男,57歲)、黃某靈(男,49歲)、朱某強(男,57歲)、羅某強(男,24歲),以上四人均為四川協筑勞務有限公司工人,在對裙樓女兒墻模板及支撐體系安裝、混凝土澆筑時,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冒險蠻干,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術交底要求進行施工,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應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鑒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對何某正、黃某靈、朱某強、羅某強免于責任追究。
2.馮某遙,男,23歲,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技術員。裙樓女兒墻澆筑時的現場負責技術員,在現場監工時,發現勞務方違章澆筑裙樓女兒墻混凝土的情況后(澆筑順序錯誤、澆筑高度超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以下同)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3.劉某華,男,62歲,貴州某咨詢有限公司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總監代表、專業監理、旁站監理。在對該項目的監理過程中,監管不到位,旁站資料、安全日志內容不完善;在收到停工通知書后,未督促施工方停工整改;未制止施工方在裙樓女兒墻模板及支撐體系未通過驗收的情況下澆筑混凝土;女兒墻澆筑混凝土時未進行旁站。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4.毛某元,男,37歲,四川某勞務有限公司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生產經理。未按照施工方案組織工人對裙樓女兒墻模板及支撐體系進行施工;未組織進行裙樓女兒墻模板及支撐體系工序自檢并報施工方驗收;在組織裙樓女兒墻外腳手架施工時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在屋面層設置連墻件,且抱柱連接部分缺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5.張某文,男,46歲,中共黨員,四川某勞務有限公司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負責人。長期未在施工現場,未建立健全本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項目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③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施工方有關責任人員
1.楊某文,男,36歲,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技術員。3月15日裙樓代班技術員,在自己聯系好混凝土發料、組織了混凝土工人到場,明知要進行女兒墻混凝土澆筑的情況下擅自離崗外出,未將現場模板及支撐體系未驗收的情況向上級匯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責成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對其進行開除處理
2.侯某春,男,27歲,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安質環保部部長(安全員)。持有安全員C證,對該項目的安全負責。對裙樓女兒墻施工的木工、混凝土工進行了安全交底,但在3月15日的日常巡檢中,發現勞務方未按施工方案進行模板安裝時,只采取口頭警告措施,未有效制止勞務的違章作業,同時未跟進該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混凝土澆筑時未在現場。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七款①、第四十三條②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責成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⑩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撤職處分。
3.丁 某,男,30歲,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工程部副部長,負責項目部現場施工生產。對裙樓女兒墻施工的木工、混凝土工進行了技術交底,但在下發給勞務方裙樓屋面未預埋卡環的通知單后,未跟進其整改落實情況;發現勞務未按施工方案進行模板安裝時,只采取口頭督促,未有效制止違章作業;未組織項目部對裙樓女兒墻模板及支撐體系進行驗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七款①、第四十三條②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責成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⑩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撤職處分。
4.鄭某坡,男,30歲,中共黨員,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副總工在項目技術負責人王某麗交待裙樓女兒墻屋面未按照方案預埋卡環的問題后,只是口頭交待現場管理人員,未編制相應方案進行整改,未組織項目部對模板及支撐體系進行驗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七款①、第四十三條②之規定,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責成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⑩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降級處分。
5.王某麗,女,37歲,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技術負責人女兒墻模板施工之前發現未按照施工方案預埋卡環后,交代副總工進行督促整改,但未對該問題進行追蹤落實,同時未組織項目對裙樓女兒墻上層外腳手架進行驗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七款①,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責成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⑩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降級處分。
6.劉某超,男,32歲,中共黨員,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項目副經理,協助項目經理工作。3月15日,在項目經理不在項目部時,未組織項目部對裙樓女兒墻模板及支撐體系進行驗收,未制止勞務方對裙樓女兒墻混凝土錯誤澆筑的違章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七款①,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責成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⑩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留用察看處分。
7.漆某磊,男,35歲,中共黨員,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項目經理,對該項目全面負責。3月15日按照西南分公司安排前往貴陽開會,未在項目部。在項目建設方還未取得項目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組織人員進場施工;收到項目停工整改通知后,未及時停工整改;未督促勞務方按照腳手架搭設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混凝土澆筑方案對裙樓進行施工;未督促勞務方對裙樓外腳手架屋面連墻件缺少、抱柱連接部分缺失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七款①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責成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⑩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降級處分。
8.唐某奎,男,52歲,中共黨員,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負責公司的安全工作。對事發項目督促指導不到位,安全檢查流于形式,不深入不仔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①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責成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⑩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9.馬某鋒,男,37歲,中共黨員,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工程技術部部長,負責公司的技術、施工生產工作。對事發項目督促指導不到位,安全檢查流于形式,不深入不仔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①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責成中鐵某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⑩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
(三)監理方有關責任人員
1.陳某奎,男,39歲,貴州某咨詢有限公司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總監理工程師長期不在現場,未切實履行總監職責,明知該項目未有施工許可證,未采取相應措施;未下開工令就準許施工方進場施工;對該項目開展檢查巡查力度不夠。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④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理責任。建議責成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函告其頒證單位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⑤之規定吊銷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
2.吳某慧,男,50歲,貴州某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公司安全第一負責人。未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工作職責,對公司管理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款⑧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責成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3.曹某興,男,48歲,貴州某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工作職責,對公司管理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款⑧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責成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四)勞務方有關責任人員
1.王某景,男,51歲,四川某勞務有限公司總經理。未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工作職責,對公司管理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款⑧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責成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李某國,男,48歲,四川某勞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工作職責,對公司管理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款⑧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責成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五)建議移交遵義市紀委市監委進行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地方國企人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線索,已移交遵義市紀委市監委,對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處分,由遵義市紀委市監委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