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處罰
1、無主觀過錯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依法取得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先行建設未造成生態破壞或環境污染后果,且建設單位主動停止建設、自行關停或者恢復原狀的;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符合環境功能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并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4、超標排放污染物:單位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5、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單位未按規定設置或者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生態環境部門首次發現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6、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0.01噸,生態環境部門首次發現提出后當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未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7、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單位不正常使用3臺以下焊機焊煙收集處理設施,生態環境部門首次發現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8、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全: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布或者公開內容不全,生態環境部門首次發現并指出后,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9、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10、其他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