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公司安全主任及項目專職安全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追刑
2021年10月27日某項目施工人員李某容,在1號樓d棟施工升降機出入口與三樓露臺之間存在較大空隙(寬度為0.42米)情況下,仍使用施工升降機搬運建筑垃圾,最終不慎從露臺與施工升降機之間的空隙墜落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廣東省某建筑工程總公司安全主任陳某新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作為分管負責項目安全生產的管理人員,陳某新對施工現場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升降機與露臺之間無臨邊防護及水平防護、施工電梯未斷電和上鎖、工人不安全作業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廣東省某建筑工程總公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蔣某春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作為直接負責1號樓d棟安全生產的管理人員,蔣道春對該樓棟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升降機與露臺之間無臨邊防護及水平防護、施工電梯未斷電和上鎖、工人不安全作業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蔣某春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