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對210臺可燃氣體報警器定期檢測被處罰
9月1日,江陰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陰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單位210臺可燃氣體報警器于2021年8月27日檢定到期,該單位未重新檢測。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擬處人民幣罰5萬元的行政處罰。
9月1日,江陰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陰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單位210臺可燃氣體報警器于2021年8月27日檢定到期,該單位未重新檢測。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擬處人民幣罰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