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被處罰的案例
案例一:2021年8月19日,溧陽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分別于2020年11月1日、2020年10月1 日、2020年10月8日、2020年9月15日與承租單位溧陽市鑫豹門業有限公司、常州明道標識有限公司、溧陽市宸建貿易有限公司、溧陽市良才機械配件加工廠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至今未對上述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經調查,該企業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溧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2019年3月19日,江蘇常州武進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年度執法計劃對常州市武進某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經現場檢查并調閱相關資料后發現:該公司存在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違法行為。
武進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壹萬伍仟元(¥15000)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處人民幣伍仟元(¥5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2019年7月17日,浙江諸暨市應急管理局對浙江雙百利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將生產車間出租給紹興恒美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諸暨市榮輝汽車修理廠、諸暨市華洲機電有限公司噴涂分公司等企業而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諸暨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2021年2月26日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樂清市××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1層其中1個車間轉租給樂清市白石××模具廠,將5-7層轉租給樂清市××絕緣材料有限公司,均未與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廠房租賃協議中只有:“七、租賃期間其他有關約定:2、租賃期間,乙方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做好消防、安全、衛生工作,如因此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的條款提及安全生產工作,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且在上述兩企業搬進廠房開始生產作業后,樂清市××電器有限公司也未與該兩家企業重新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樂清市應急管理局對當事人樂清市××電器有限公司處罰款15000元(壹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處罰款6000元(陸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閑置的廠房租出去了,簽了租賃合同,卻忘了簽“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近日,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的一家公司,因出租廠房時沒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被罰款1萬元,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罰款1500元。
2020年9月,在翔安區應急管理局開展的例行執法檢查中,該公司的臺賬顯示,閑置廠房租賃給4家公司,其中有3家已經簽訂租賃合同,另有1家的合同正在走流程。
執法人員發現,臺賬中缺少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管理此事的直接負責人坦言,確實沒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租賃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根據該公司存在的問題,翔安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公司隨后及時作出整改并以書面形式報告翔安區應急管理局。
案例六: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案
3月17日至18日,越城區應急管理局對紹興營尚貿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共有承租單位7家,紹興營尚貿易有限公司作為出租方,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越城區對紹興營尚貿易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