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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委辦通報第三批安全生產領域行刑銜接典型案例

  2019年,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后,浙江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刑事問責力度明顯加大,特別是應急管理部門對非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移送追究刑事責任案件數量逐年成倍上升,2020年以來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100余件,查辦危險作業罪已實現浙江省所有地市全覆蓋,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形成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為深化推動浙江省安全生產領域行刑銜接案件的查辦,進一步警示、教育全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安全生產經營,浙江省安委辦將其中的9起行刑銜接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1


余姚市張某某、施某某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涉嫌非法經營罪案

2021年2月6日,余姚市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對該市泗門鎮河塍路一店面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店主張某某、施某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制品。

 經核查,該商店店主張某某、施某某長期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制品,違法所得共計378471元,其行為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之規定,已涉嫌非法經營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余姚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4月1日,余姚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施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2


嵊州市奧寶生物技術服務部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涉嫌非法經營罪案

2021年1月19日,嵊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市浦口街道多聯村一生物醇油儲存場所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儲存場所存放有1噸生物醇油,經鑒定,上述物品系危險化學品。經查證,該批生物醇油為嵊州市奧寶生物技術服務部所有。

     經核查,該單位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2020年銷售生物醇油金額達801889.5元,其行為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之規定,已涉嫌非法經營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嵊州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月9日,嵊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該單位負責人屠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3


湖州市吳興區吳某某等人私接燃氣管道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案

2021年6月4日,吳興區應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接群眾舉報對湖州標立節能技術有限公司外包食堂私接燃氣管道行為進行聯合處置時,發現該食堂從湖州燃氣中壓預留閥門處(壓力為0.3MPa)私自接中壓燃氣管道進食堂內廚房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相關部門立即通知燃氣公司采取斷氣、拆除相應設施設備、封堵原有用氣管道等緊急措施。經現場勘查,該食堂私接的燃氣管線未采取降壓等安全措施,燃氣管道周邊為員工宿舍,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該公司食堂為個體經營戶吳某某承包經營,其指使施工人員黃某某、李某某私接燃氣管道,三人的行為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之規定,已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吳興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6月15日,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分局以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對犯罪嫌疑人吳某某、黃某某、李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4


杭州市臨平區汪某某非法運輸瓶裝燃氣涉嫌危險駕駛罪案

2021年6月10日,臨平區交通運輸局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瓶裝燃氣違法運輸專項整治行動時,在該區東西大道南苑高地路段發現并攔截一輛瓶裝燃氣運輸車輛,經現場清點,查獲燃氣瓶共113個,其中15公斤級液化氣瓶滿瓶66個,50公斤級液化氣瓶滿瓶5個,21.5公斤級丙烷氣瓶滿瓶41個,50公斤級丙烷氣瓶滿瓶1個。

經核查,該車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其非法運輸瓶裝燃氣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6月14日,臨平區應急管理局召集公安、交通運輸、檢察等相關部門,召開案件行刑銜接會商會,會商認為本案要進一步調查取證,查清查實涉案人汪某某違法犯罪事實并嚴格依法處理。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涉案人汪某某交代其從2017年至今多次在臨平區喬司街道周邊從事非法運輸銷售瓶裝燃氣活動,其行為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駕駛罪。6月17日,杭州市公安局臨平區分局依法對嫌疑人汪某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5


杭州市臨平區杭州新琦盛涂料有限公司非法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6月20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在臨平區崇賢街道沿山村水洪廟兩處民居1樓發現儲存防腐漆、工業漆、稀釋劑、香蕉水、天那水等化學品共計18913公斤,經鑒定,上述物品系危險化學品。經現場勘查,該儲存場所未經設計,未采取防雷防靜電措施、未設置防爆電氣設備,可燃氣體報警器、不符合GB18265-2019《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同時,兩處儲存場所內住有37人,周邊另有4幢民居與其貼鄰,居住人數計78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上述危險化學品系杭州新琦盛涂料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其擅自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6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臨平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該公司負責人張某某立案偵查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涉事房東一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6


象山縣孫某某等人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7月6日,象山縣應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門接群眾舉報對該縣丹西街道西丹路8號一廠房倉庫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孫某某等人在該倉庫內儲存煤氣瓶107瓶,查獲液化氣運輸車輛3輛、大型煤氣罐73個、小型煤氣罐78個、自制灌裝設備2套。調查還發現,孫某某等人自2021年6月份以來多次從鎮海區某經營點購買50公斤裝大型瓶裝煤氣,伙同張某某等人通過“大瓶灌小瓶”后售賣,賺取差價獲利。孫某某等人的灌裝場所為民房,不具備儲存、灌裝燃氣的安全條件,且周邊人員密集,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孫某某等人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在民房內私自分裝液化燃氣予以銷售,其行為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象山縣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7月7日,象山縣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等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

7


衢州市智造新城衢州華氟制冷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6月29日,衢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衢州華氟制冷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該公司作業人員正在將危險化學品氯甲烷(27980kg)從槽車卸載至儲罐區的V0101A儲罐,已卸載4040kg。經現場勘查,V0101A儲罐設計用于儲存制冷劑R22,火災危險性類別為戊類,不符合甲類物料氯甲烷的儲存條件。該儲罐安全間距不足、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以及遠程聯鎖切斷系統、裝卸區域未設置防爆電器設施,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同時,儲罐區西面緊鄰浙江天佑鐵路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和衢州萬鋼磨具科技有限公司,日常有眾多人員進行作業活動,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風險。

經核查,衢州華氟制冷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為許可儲存R22等戊類制冷劑,氯甲烷為“不帶儲存經營(批發無倉儲)”,不具有儲存氯甲烷等甲類危險化學品的資質,其擅自儲存甲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衢州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7月3日,衢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該公司負責人張某立案偵查。

8


玉環市臺州旭輝潤滑油有限公司非法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7月1日,玉環市應急管理局對臺州旭輝潤滑油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玉城街道玉峰村丁峰路設有一個經營場所和儲油罐,罐內儲存燃料油8.18噸,經鑒定,該燃料油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現場勘查,該場所未設置防爆電氣設備,未安裝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經營場所緊鄰多個人員密集型企業生產廠房,邊上為農村住宅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臺州旭輝潤滑油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其擅自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玉環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7月22日,玉環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該公司負責人阮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9


麗水市蓮都區浙江宇和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5月25日,蓮都區應急管理局接省安委辦暗訪組交辦線索,對浙江宇和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位于巖泉街道雨傘崗村一倉庫突擊檢查時,發現倉庫內儲存350升甲醇5桶、50升甲醇1桶、醇基燃料21桶,在一輛非法改裝面包車內發現裝有醇基燃料5桶,經鑒定,桶內液體系危險化學品。經現場勘查,該倉庫屋頂架空電力線,使用的分裝泵、電氣線路、移動排插、照明燈等均不符合防爆要求,未安裝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未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同時,該倉庫緊鄰居民區及人員密集場所區域,節假日高峰期每天人流可達3000余人次,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浙江宇和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許可范圍為“不帶儲存經營(批發無倉儲)”,不具有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資質,其擅自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另外,該公司在2020年因違法儲備已被蓮都區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屬“屢罰不改”情節惡劣。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蓮都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6月28日,蓮都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該公司負責人張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