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確:安全培訓本人不簽字,罰10萬!
已明確:安全培訓本人不簽字,最高罰十萬!
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發布,9月1日生效。其中對于“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罰款金額已由5萬增加至10萬!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罰款。累計最高可罰35萬!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處罰案例:
01安全培訓本人未簽字,罰款1萬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
02沒有培訓證明材料,被罰5萬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興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南湖區大橋鎮焦山門村嘉興市協和運輸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名單簽到表中記載孫某惠、胡某、車某兵三人未如期參加12月21日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同時,該簽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補”的備注,但該單位無法提供三人的補學證明材料。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7月28日,嘉興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嘉興市協和運輸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的行政處罰。
03未記錄培訓情況,罰款1萬
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鳳橋鎮的嘉興市南湖區博宏五金鍛件廠檢查,發現該單位未如實記錄(保存)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簽訂2020年安全責任書,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8月27日,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嘉興市南湖區博宏五金鍛件廠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的行政處罰。
04未記錄培訓情況,罰款2萬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黃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中野塑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叉車駕駛員未持有叉車駕駛證駕駛叉車運送貨物;
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0年8月27日,黃巖區應急管理局給予浙江中野塑業有限公司責令限期,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