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未按規定建立或執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九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典型事故案例】濱州市山東富凱不銹鋼有限公司“11.29”重大煤氣中毒事故
2015年11月29日17時40分許,位于濱州市鄒平縣的山東富凱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凱公司)發生重大煤氣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90.7萬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排水器存在安全缺陷,未按規定設置水封檢查管頭,不能檢查水封水位;煤氣輸送工藝存在安全缺陷,轉爐煤氣未經煤氣柜系統穩壓、緩沖和混勻成分,造成煤氣管網壓力頻繁波動,導致煤氣冷凝水通過落水管大量降落,有效水封水位持續下降,直至水封被煤氣壓力瞬間擊穿,管道內煤氣通過排水器溢流管口大量泄漏。
經現場勘查和詢問取證發現,事故1#排水器,沒有按照《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要求設置水封檢查管頭,不能檢查排水器的水封水位。而該排水器自投用以來,一直沒有檢查水封水位,沒有進行人工補水,也沒有進行檢維修和清污。調查還發現,廣富集團部署的每月煉鋼車間專項安全檢查沒有落實到位,2015年11月份沒有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日常巡檢沒有相應的標準規定,未將排水器內水位變化列入巡檢內容,未能發現1號排水器內水位下降的問題和隱患,沒有及時補水,致使水封最終被擊穿。
王某某,中共黨員,富凱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劉某某,富凱公司轉爐車間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劉某某,富凱公司轉爐車間專職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解析: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是2014年修訂安法中新增加的一條法律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切實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預防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關鍵,也是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核心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隱患排查治理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并抓好督促落實;要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不得不記、漏記,更不得做虛假記錄。記錄要向從業人員通報,使從業人員及時了解工作崗位上存在的事故隱患,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本案例中,事故單位濱州市山東富凱不銹鋼有限公司未按要求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能將生產過程中的關鍵工藝和設備列入隱患排查計劃,以至于事故排水器自投用以來,一直沒有檢查水封水位,沒有進行人工補水,也沒有進行檢維修和清污,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而作為生產安全責任人的王某某、劉某某,以及負責專職安全工作的劉某某難辭其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面是幾則因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而受到處罰的典型執法案例。
典型執法案件
案例1:
2016年9月8日,青島市安全生產異地交叉執法檢查組及專家對青島昌龍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青島昌龍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等安全隱患和問題16項。
針對以上問題,執法人員當即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和《現場處置措施決定書》。原即墨區安監局給予青島昌龍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罰款貳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2:
2016年9月14日,青島市原市北區安監局依法對青島四方化工原料總匯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事故隱患日常排查工作。原市北區安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以罰款伍仟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3:
2018年1月31日,鹽城市原鹽都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對江蘇建民工具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生產車間現場存在安全設備設施缺失、電氣線路敷設不規范、事故應急救援設施配置不全、從業人員勞動防護不到位等諸多事故隱患。同時,還發現該公司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管理層人員變動后未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日常安全檢查記錄一片空白。
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原鹽都區安監局對該單位給予罰款壹萬伍仟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4:
2018年3月7日,原杭州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執法人員依法對浙江聯龍電子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自2014年新安法發布以來,該單位一直未按要求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針對本違法行為,執法人員要求該單位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
2019年8月27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杭州留明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要求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執法人員當即制作了制作下發了《現場檢查記錄》和《現場處置措施決定書》。杭州市應急管理局決定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作出罰款壹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