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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典型事故案例】山東棗莊華沃水泥公司“8·19”較大中毒事故

 

 2017年8月19日9時許,位于棗莊市嶧城區的華沃(山東)水泥有限公司原料車間在檢修過程中發生一起一氧化碳較大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699萬元。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公司2#燒成系統烘窯作業過程中,產生大量煙氣,2#原料磨磨頭和磨尾的閥門不能正常關閉嚴密,煙氣進入到2#原料粉磨系統,造成原料粉磨系統選粉機和管道內積聚了大量煙氣;作業人員孔某不清楚有限空間作業規程,未按照有限空間“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違章進入原料粉磨系統選粉機內,吸入煙氣中毒導致事故發生,謝某等4人在未采取進入有限空間安全措施和無任何勞動防護的情況下,盲目違章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經調查發現,事發地點為2#原料粉磨系統選粉機,位于2#原料磨磨房上部平臺24.85米處,事發部位為2#原料磨選粉機殼體內部撒料盤上部,為有限空間。經查企業相關制度和資料發現,該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未有效開展有限空間辨識并建立管理臺賬,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未開展過相關教育培訓。在原料粉磨系統選粉機現場檢查時發現,企業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

 王某揚,中共黨員,華沃(山東)水泥有限公司生產部經理。未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未有效組織開展本部門有限空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巡檢落實不到位,未及時督促消除原料粉磨系統閥門存在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羅某君,華沃(山東)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制定、督促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確部門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未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督促、檢查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對其處以2016年度年收入40%的罰款。

 張某,華沃(山東)水泥有限公司廠長。未全面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制定、督促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確部門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未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未及時組織修訂事故應急預案并制定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未定期組織開展有限空間專項應急演練。督促、檢查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對其處以2016年度年收入40%的罰款。

案例解析

  要做到安全第一,就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一些生產安全事故就是因為生產經營單位忽視細節問題而導致的。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可以提醒、警告作業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時刻清醒認識所處環境的危險,提高注意力,加強自身安全保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也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必須切實重視,認真執行。

  執行這一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性質、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性能等因素,確定哪些屬于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一般來說,作業性質、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儲存的物品有危險因素,容易造成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傷亡,或者操作使用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都屬于有較大危險因素。例如,有限空間、切割車間、吊裝作業現場、危險物品的儲存倉庫等,就是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對這些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本案例中,涉事單位未開展有限空間辨識相關工作,上至企業領導下至基層員工均不了解有限空間的危害及正確的作業方式。由于疏于管理,導致作業現場未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志,員工沒有意識到危險,麻痹大意,最終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下面是兩則典型的因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及設備、設施處設有安全警示標志而被處罰的執法案例。

典型執法案件

 

案例1

 20197月,鞏義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鞏義市宇泉凈水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問題:1、未在破碎車間破碎機地坑處設置防護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警示標志,未在提升機處地坑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警示標志;2、破碎機車間控制室未配備應急照明燈;3、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球磨機工段電機、破碎車間料倉配電柜、鍋爐車間等)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執法人員當即對上述違法行為展開立案調查,2019731日,鞏義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相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5000(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2:

 2015924日,原杭州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執法人員在對杭州佐帕斯工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在氧氣、氬氣、乙炔儲存場所,三氯乙烯清洗房,環氧樹脂暫存區,硝酸鉀暫存區,高溫壓鑄化鋁爐等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以及液氮、液氬儲罐等設施設備上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執法人員當即對以上違法行為展開立案調查,20151023日,原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向該公司下發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30000元(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