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生產建設項目未履行“三同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三十一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
【典型事故案例】廣東富華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12·31”重大爆炸事故
2014年12月31日9時28分許,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廣東富華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華公司)車間三的車軸裝配車間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786萬元。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車間流入車軸裝配總線地溝內的稀釋劑揮發產生的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現場電焊作業產生的火花引發爆炸。
調查發現,富華公司新廠項目于2012年1-2月期間取得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批準的核準批復,事故廠房為富華公司新廠車間三,于2012年1月中旬動工建設、2014年3月初基本完工、2014年5月底投入籌備使用,至事故發生時止,新廠未履行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等竣工驗收程序以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程序。
▲爆炸事故現場
吳某某,富華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江門市人大代表)。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葉某某,富華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5年1月14日批準逮捕。
案例解析:
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安全設施,對于能否保障安全生產具有直接的影響,為建設項目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近年來發生的一些生產安全事故,很多都與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不健全有關。有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項目不考慮必要的安全設施,有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不配套,往往是主體工程已建成投產,但安全設施還沒有落實到位。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生產經營成本的提高、市場競爭的愈發激烈,導致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經濟利益,不重視安全設施建設,最終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本案例中,事故單位富華公司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擅自投入使用未經建設工程、環境保護及消防竣工驗收的廠房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違規組織工人在未經驗收的車間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清洗生產設備和地面,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最終釀成慘劇。
下面是兩則企業因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而受到處罰的典型執法案例。
典型執法案例
01
2019年4月8日下午,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隊根據舉報線索前往昆山邁巴斯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廠房三樓開展舉報核查,執法人員在舉報現場發現三樓安裝有4臺噴砂機、8臺手動去毛刺設備、10臺機器人打磨設備,檢查時該公司員工正使用幾片筆記本外殼進行打磨測試作業,該公司未能提供出該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驗收手續。
▲未經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廠房內景
執法人員當即開具了《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和《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同時立即停止打磨測試作業,并處人民幣壹萬貳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現場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02
2019年3月25日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蘇州顯宗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檢查當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總投資約300萬元的新建項目于2019年3月即投入生產使用,但未開展安全設施“三同時”相關工作,未對新建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
▲未經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廠房內景
執法人員開具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處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現場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