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處理危險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典型事故案例】
昆山漢鼎精密金屬有限公司“3·31” 較大爆燃事故
2019年3月31日7時12分左右,位于昆山開發區雄鷹路66號的昆山漢鼎精密金屬有限公司數控機床(簡稱CNC)加工車間北墻外堆放鎂合金廢屑的集裝箱發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傷、4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186萬元。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CNC加工過程中使用了用超量水稀釋的切削液,混有切削液的鎂合金廢屑經過濾分離,堆放在集裝箱內,鎂合金廢屑與切削液中的水發生反應生成氫氣,同時放出熱量,因堆垛堆積緊密、散熱不良,熱積累形成高溫;高溫進一步導致氫氣、鎂合金廢屑等的爆發式噴射;受集裝箱空間所限,噴射而出的氫氣無法及時散逸,在堆垛附近空間形成氫氣與空氣的爆炸性混合物,遇高溫熱點(火源)發生爆燃,并在沖擊波作用下,鎂合金廢屑在集裝箱外形成二次爆燃,爆燃的沖擊波夾帶著燃燒的鎂合金碎屑沖入對面的CNC加工車間,造成人員傷亡。
經調查發現,這次事故的破壞源來自位于CNC加工車間北墻外13m處,3個集裝箱中的一個,該集裝箱用于放置鎂合金碎屑。3個集裝箱于2014年由公司放置在該處,并于2015年起擅自用于存放鎂合金廢屑(此前鎂合金廢屑被放置在廠區外圍空地上的鐵皮棚內),漢鼎公司每天產生鎂合金廢屑約350kg,事故前最近一次清理鎂合金廢屑的時間為2019年3月21日,爆炸發生時,已累計堆放10天,推算總量約3.5噸。企業管理人員對鎂合金廢屑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在中介公司提交安評、環評報告后,均未認真閱讀相關報告,未采取科學的安全管理措施;企業違規稀釋切削液提升水含量配比,使得鎂合金廢屑含水量增大,同時未在存放鎂合金廢屑之前有效控制廢屑含水量;公司定期清運鎂合金廢屑的管理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實。
陳某賢,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潘某文,漢鼎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現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廖某鋒,漢鼎公司安環處經理,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及環保工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現已被批準逮捕。
案例解析: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由于危險物品具有危險性大、容易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特性,必須加強安全管理。
首先,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嚴格執行這些標準,對保證有關危險物品的活動的安全至關重要。其次,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采取一切足以保障危險物品安全的相關措施。事實證明,沒有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可能做好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所涉及危險物品的性質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責任,落實人員。
本案例中,涉事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無視鎂合金碎屑的危險性,未采取有效措施對廢棄危險物品進行管理,隨意堆置、不及時清運導致了事故發生。
下面是兩則典型的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采取可靠安全管理措施而被處罰的執法案例。
典型執法案件
案例1:
2016年6月14日,原深圳市南山區安監局對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對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未采取安全監控和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有關規定。
執法人員當即對上述違法行為展開立案調查,最終,原南山區安監局于2016年6月27日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2016年5月24日,原深圳市龍華新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瑞祥達陶玻原料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違法儲存松節水(2090kg)、硝酸(6000ml)等危險化學品,同時,其儲存場所電氣設施、設備不防爆且未采取防靜電、防泄漏和監測監控等安全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有關規定。
執法人員當即對上述違法行為展開立案調查,最終,原龍華新區安監局于2016年6月28日,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