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3個多月后,“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免責文件”終于公布了。12月14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對于“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給出了明確的說法。
《通知》規定,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也就是說,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污水處理廠并不能完全免責,還是要接受處罰的。但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會“從輕或減輕處罰”。
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責任到底是誰的?過去一直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中央沒有明確說法,地方標準各行其是。2018年11月,河北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和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專項行動方案》。其中規定,對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環保和排水主管部門要依法從輕或減免對其處理(處罰)。但在別的省份,進水超標則不能作為免責理由,比如新疆。2018年10月,新疆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一家污水處理廠因出水超標被當地環保局罰款69余萬元后,污水廠辯稱這是由于上游偷排導致系統崩潰造成的,但法院卻判決污水處理廠敗訴。2019年初,環境部第一次對這個問題給出明確答案,但卻引起了軒然大波。2019年2月28日,環境部召開2月份例行新聞發布會。有記者提問,有的污水處理廠因為出水超標被處罰后喊冤,認為是進水濃度超標造成的,應該免責,請問環境部如何看待這個現象?對此,時任環境部水司司長張波表示,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確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只要接納這個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達標排放,這個是法律責任。為了解釋這個觀點,張波還舉了一個例子。好比說你把我撞倒了,給我造成了損失,我肯定先追究你的責任。你說是那個人撞你導致的,你再追究那個人的責任。不能因為那個人撞的你,我就不追究你的責任。這番講話傳播出去以后,恰逢第二天就是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的“2019環境企業家媒體見面會”。會上,多位環保企業家對張波司長的表態都表達了不同意見。環境商會會長趙笠鈞說,在目前這種局面中,污水處理企業顯得特別弱勢,最終也不利于污水達標排放。首創股份總經理楊斌也表示,污水處理廠肯定會積極做到出水水質達標,但地方政府也應對上游工業企業承擔起監督和處罰的責任。隨后,環境部開始起草《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也作為其中一個議題被納入進去。據了解,這份文件從2019年4月開始起草,先后召開了10余次座談會,邀請了有關地方政府、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納管企業、專家、社會組織等各方參加,應該說還是比較充分地吸收了有關各方的意見。此外,起草小組還先后赴河北、浙江、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云南等9省市的20余個地市調研,查看了各類污水處理廠,實地了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到了今年5月,一年一度的“環境企業家媒體見面會”再次召開,《環保圈》再次提問關于“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問題,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王凱軍透露了環境部正在制定相關文件。他說,環境部還是很重視這個問題的,為這件事開了好幾次會,召集地方、專家、企業等一起研討和調研,現在已經形成了一個文件,文件的最后一稿還請他修改過。到了8月24日,王老師所說的文件終于公布成稿,開始征求各方意見。
如今,經歷了3個多月的征求意見之后,這個文件終于定稿,有關“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答案也塵埃落定。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對比8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見稿》,還是進行了一些修改。對確因進水發生重大變化且超出設計規定,導致出水超標,運營單位嚴格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并能提供充分證據自證清白的,認定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同時,所處行政處罰不作為對當事人實施環境保護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處罰信息不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比《征求意見稿》,定稿最明顯的區別就是刪除了“所處行政處罰不作為對當事人實施環境保護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處罰信息不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這一條。應該說這對污水處理廠還是很不利的,如果因為出水超標而被實施環境保護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可能會影響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那樣的話損失就會很大了。除此之外,定稿還加了一個前置條件,就是“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而《征求意見稿》中則是“運營單位能提供充分證據自證清白”。這樣一來,污水處理廠雖然看起來不用“自證清白”了,但還是要等待行業主管部門或是生態環境部門的認定,感覺更加被動了。當然,定稿中也不全是壞消息,也有一些是對污水處理廠有利的。對于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這樣一來,如果污水處理廠處置及時,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就可以免予處罰,還是很合理的。推動各地按照《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要求,將經評估認定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納管企業的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網。這條是《征求意見稿》中就有的,定稿中也被保留了下來,也是對保證進水達標提供了有利條件。還有,定稿鼓勵污水處理廠與政府管理部門和納管企業簽訂合同,以合同的方式約定各方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通過政府管理部門與運營單位簽訂運營服務合同的方式,明確項目的運營與維護、污水處理費、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鼓勵運營單位與納管企業通過簽訂委托處理合同等方式,約定水質水量、監測監控、信息共享、應急響應、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在責任明晰的基礎上,運營單位和納管企業可以對工業污水協商確定納管濃度,報送生態環境部門并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后,作為監督管理依據。總之,這一文件公布以后,對于明確政府管理部門、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三方責任還是有很大幫助的。最起碼標準統一了,污水處理廠心里也有底了,相比以前那種各地自行其,結果不可預知的情況,還是有很大進步的。可能這個規定還難以讓污水處理廠完全滿意,還是有一些“背鍋”、“躺槍”的嫌疑,但總的來說,污水處理廠畢竟是整個污水處理鏈條的最后一道關口,如果這一關還要留下一個口子,那結果就很有可能導致失控。畢竟,“運營單位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是基本原則,污水處理廠也要承擔起它應該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