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被告熊某林與植某東商量,由植某東提供偽造的工業廢紙廢棄物處理公司的資質、營業執照和公章,到清遠一家陶瓷有限公司商談清理焦油、酚水池的合同。該公司沒有對熊某林的身份進行核實,也沒有對熊某林提供的相關營業執照和公章進行查驗,就與其簽訂了清理協議。后熊某林與植某東簽訂轉包協議,而植某東分別與周某東、肖某簽訂運輸、處理酚水協議。2016年1月5日至1月10日期間,周某東、肖某、黃某駕駛貨車到該陶瓷公司非法運輸、處理酚水,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清遠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陶瓷有限公司作為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不查驗核實熊某林的身份以及資質真偽,并未向環保主管部門申請與批準,就對危險廢物進行非法轉移;被告熊某林又非法轉包給無資質的被告植某東處置危險廢物,被告周某東、黃某、肖某等非法運輸、傾倒危險廢物,以上6被告的行為共同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承擔侵權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最后,清遠市中院依法判決被告某陶瓷有限公司、周某東等五人共同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59.5萬元,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