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眼識別案中案,浙江新昌立案查處職業衛生亂象
近期,浙江紹興新昌縣衛生監督所在對A鑄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能出示2018年和2019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未能出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職業健康檢查資料。
新昌縣衛生健康局對A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調查查明該公司主要生產金屬鑄件,2017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顯示造型車間存在矽塵、高溫,打磨車間存在粉塵、苯,磨具車間存在電焊煙塵等職業病危害因素。但該公司2018年、2019年未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2017年至2019年未按規定組織從事接觸矽塵、高溫作業的12名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2018年及之后入職的9名勞動者從事接觸矽塵、高溫的作業。
調查中還發現,A公司把打磨車間外包給B廠,現有外包員工9人,外包協議約定由B廠負責對外包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繳納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管理。但B廠未能出示外包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資料,對職業病防治工作一問三不知。
新昌縣衛生健康局又對B廠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行為另行立案調查。
日前,新昌縣衛生健康局分別對A公司和B廠作出了行政處罰。并向A公司提出了完善外包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加強對外包方監督管理的建議,向其他鑄造企業發出了案例警示。
鑄造企業,是塵毒專項整治和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的重要對象。近年來,鑄造企業將臟、苦、累的打磨車間外包的現象已非個例,外包方僅僅注冊了一個空殼營業執照就提供了從招工到生產、管理一條龍服務。由于外包作業這種方式求大于供,和雙方法律知識的欠缺,外包協議中外包方的責任義務往往不夠清晰完善,也因此留下了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隱患。
此案提示我們在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中,要重點關注外包作業中的職業病防治和外包員工的職業健康保護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隱患,并且多多運用民事法律知識,準確甄別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