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對關于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建議的答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492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19〕107號
您提出的關于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建議收悉,經商最高人民法院,現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實施(2010年修訂)以來,對及時為工傷職工提供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正如您在建議中指出的,工傷保險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確實存在制度覆蓋范圍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一些群體尚未納入保障范圍,以及制度執行存在歧義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我們高度重視,一直在研究解決。
一、關于擴大工傷保險制度適用范圍
對于公務員的工傷保障問題,近年來,我部已經在全國部署開展了專題調研,擬通過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范圍,解決公務員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目前,全國已有半數省份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下一步,我們將認真貫徹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在地方實踐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制度,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等群體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對于新業態從業人員等群體的職業傷害保障問題,我部也正在進行積極研究和論證。
二、關于完善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
您提出的超齡人員是否適用條例、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工傷認定、“48小時”的把握以及雙重賠償、先行支付等問題,實踐中相關部門確實存在不同認識。我們正就這些問題與相關部門溝通,爭取形成共識,統一政策尺度,維護法律的統一和權威,公平公正地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
您提的建議對我們完善政策、推進工作很有借鑒意義。我們將認真加以研究,并提請全國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立法機關,在完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過程中予以參考。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