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垃圾摔傷雇主責任險賠償糾紛案
案 情 介 紹
2016年2月12日早飯后,原告和同事們在打掃食堂衛生后,兩人抬著垃圾桶倒垃圾,原告被路面冰雪滑倒,導致受傷。事發當天,原告同事將原告送到某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撓骨遠端及尺骨莖突粉碎性骨折,2016年2月19日出院,住院治療7天。2016年6月2日某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傷情為十級傷殘。此后原告與被告某生態建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被告知單位給員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需向保險公司理賠,原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申請,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故提起訴訟。
被告某生態建設公司辯稱,被告公司與原告存在勞務關系,原告工資2500元,包括基本工資1200元與績效工資1300元。原告是去倒垃圾不小心摔倒受傷的,原告受傷后,被告向原告全額發放了2月份的工資。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其員工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2015版),于2015年10月9日為原告加保,保險期間均為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7月30日,保險限額為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為200000元,醫療費限額為40000元。對于原告訴求的賠償,合理的部分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不合理的部分應該駁回。投保時,被告某保險公司告訴我們只要是我方的責任保險公司都會賠償,沒有告知有免賠項目。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和被告某生態建設公司是否存在勞務關系以及事故發生的真實性有異議,對投保情況不清楚,請法庭核實。雇主責任險實行分項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在每人傷亡責任險限額200000元范圍內乘1%即2000元范圍內賠付,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在每人醫療費用40000元的范圍內賠付。醫療費只認可住院期間七天的花費,且需核減500元的免賠額;誤工費因為2016年2月的工資被告某生態建設公司已經全額給付,應該予以扣除,剩下的按每月基本工資1200元計算;殘疾賠償金,傷殘等級申請重新鑒定,如果確實達到十級傷殘同意按農村標準賠付;交通費請法庭酌情認定;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無異議;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范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當庭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醫療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醫療票據、費用匯總,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只認可原告住院七天期間支付的費用,但其作為賠償義務人,雖對治療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持有異議,卻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故對其答辯意見不予支持。本院確認醫療費4002.2元。
2、關于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時間為受傷之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共111天。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認為2016年2月的工資被告某生態建設公司已經全額給付,應該予以扣除。本院認為,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原告2月工資已全額支付,并未實際減少,故應扣除,誤工時間確認為93(111-18)天。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認為原告的工資標準應為基本工資1200元,因原告正常情況下每月實際工資為2500元,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意見不予采納。故誤工費9250元(2500元/月÷30天111天),因原告已領2月工資,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該給付7750元(2500元/月÷30天93天)。
3、關于殘疾賠償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但因其無正當理由且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故本院不予支持。其認為原告提交的社區證明沒有具體的居住時間、門牌號,也沒有經辦人及負責人的簽字,故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主張殘疾賠償金按照農村標準賠付。本院為核實該證據真實性,向某社區居委會調取了原告的某社區常住居民登記表。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房東趙東生出具的證明,證實原告自2011年3月起一直租住X位于X東路X號的房子。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意見是由法庭核實認定,經本院核實,原告受傷前一年確實居住于X縣X鎮,故其殘疾賠償金應以城鎮標準賠付,即51656元(25828元/年20年10%)應予支持。
4、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認為精神撫慰金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范圍,故不應予以支持。原告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履行了免責告知義務,故對其主張不應采信。本院認為雇主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即雇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現原告因從事雇傭勞動受傷致殘,雇主依法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而雇主為原告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故該賠償責任依法應由承保公司承擔。故對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應予以支持。
5、關于鑒定費1500元。該費用系用于查明和確定損失而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且原告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應予支持。
6、住院伙食補助費105元(住院7天15元/天=105元)、護理費708元(2015年X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人均年收入36933元/年÷365天7天)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7、交通費。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認為原告未提交交通票據,不應支持,本院考慮原告傷情及交通需要,對其主張的500元交通費予以確認。
8、關于保險賠償限額。被告某生態建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雇主責任保險單,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認為雇主責任險實行分項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在每人傷亡責任險限額200000元范圍內乘1%即2000元范圍內賠付,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在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40000元的范圍內賠付,但因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認為保險賠償限額應根據雇主責任保險單確定為,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為200000元,醫療費限額為40000元。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某生態建設公司口頭約定,原告在被告食堂工作,被告支付原告工資,雙方形成雇傭關系。因此,對于原告王某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某生態建設公司作為雇主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即雇主的雇員在受雇期間從事業務時因遭受意外導致傷、殘等依法或根據雇傭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被告某生態建設公司為其員工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并依約繳納了保險費,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依法成立、有效,雙方當事人應受合同約束。故雇主某生態建設公司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依照雇主責任保險約定,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內賠償66406元,在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賠償4815.2元,以上共計71221.2元。
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各項損失7122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