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組織演練被處罰!
【典型事故案例】東莞市大嶺山鎮“5·26”較大中毒事故
2018年5月26日9時30分許,位于東莞市大嶺山鎮大沙村委會下虎山的東莞市華業鞋材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氣體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為人民幣621.54萬元。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姚某平違反華業公司制定的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違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在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無監護人員的情況下,進入含有硫化氫氣體的皮漿池,導致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主要負責人未及時實施本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況下盲目施救,造成了事故傷亡擴大。
根據調查發現事故單位華業鞋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定期開展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演練,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均未掌握應急預案內容,不具備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事故發生后,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黃某瑜、鄧某、呂某杰未在第一時間實施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應急救援預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況下盲目施救,造成自身死亡。同時,鄧某、李某明先后要求不了解有限空間作業危害、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內容、不具備相應應急處置能力的碼紙工唐某萬等人展開應急救援,最終導致多人受傷。
李某明,華業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產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姚某平,二車間濕抄班乙班代理班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作出處理。
黃某瑜,二車間濕抄班甲班班長、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作出處理。
鄧某,華業公司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作出處理。
呂某杰,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作出處理。
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