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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戰爭險系列——談談除外區域、加保、加費及操作機制

摘要

繼六起針對油輪的攻擊事件后,波斯灣地區并未發生進一步針對商船的攻擊破壞事件,但隨著英國和伊朗相互扣押對方船舶,美伊英伊矛盾加劇,波斯灣地區的緊張局勢相比6月有升級的趨勢。中東局勢,特別是霍爾木茲海峽附近水域的局勢依舊處于“持續升溫”態勢,引發各界特別是航運界的強烈關注。同時,戰爭險加保費率越來越變得不穩定,個別戰爭險保險人出現24小時有效的報價模式,給會員公司在實際操作中造成了很多困難和困惑。協會最近收到了部分會員針對戰爭險加保及加費的詢問,為此,我們在上一期微信推送的“船舶戰爭險—不可忽視的風險 — 從近期波斯灣附近6起針對油輪的襲擊事件說起”的基礎上推送本期延伸閱讀重點討論一下戰爭險除外區域、加保、加費以及操作機制等實踐問題。

01

近期中東波斯灣區域安全形勢的回顧

據有關外媒報道: 

2019年7月31日,又有一艘外國油輪在臨近伊朗水域被扣押,據稱是伊朗方面在過去兩周扣押的第三艘外國油輪。

2019年7月19日,伊朗伊斯革命衛隊海軍在霍爾木茲海峽扣押了一艘名為“Stena Impero”號英國油輪,導致本就緊張的中東局勢雪上加霜,特別是大幅加劇了霍爾木茲海峽局勢的緊張情勢。

2019年7月18日,伊朗在霍爾木茲海峽扣押了一艘所屬國尚未披露的油輪。

2019年6月13日,兩艘分別懸掛馬紹爾以及巴拿馬國旗的油輪在霍爾木茲海峽以東水域遭遇襲擊而發生爆炸起火,直接影響了戰爭險加費的大幅上漲。

2019年5月12日,四艘分別懸掛沙特、挪威以及阿聯酋國旗的油輪在阿聯酋富查伊拉(Fujairah Port)港外錨泊期間發生未明原因爆炸。直接觸發倫敦聯合戰爭險委員會于2019年5月17日發布了新的除外區域清單(JWLA-024)。

由此可見,波斯灣區域的安全形勢在短短兩個月內從“突然加劇”到“持續升溫”已接近實際武裝沖突的程度,下面圖示說明目前中東波斯灣及印度洋等戰爭險除外區域的基本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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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船舶戰爭險除外區域

除外區域制度的設立

考慮到船舶的移動性及自然、政治等多種因素對風險的影響,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在保險開始前或期間為了某個地區或者某個期間可能存在或出現的未知風險或為了偶然可能去的某個高風險區域預先支付高額的保費,保險中通常通過限定航行區域、操作模式(如STS作業)、特定航次(如拆船航次)或貨物種類等來降低特有的風險,從而控制保費成本支出。因此,涉及船舶的保險中,均有一個航行區域保證條款(Trading Warranty)。具體到戰爭險,目前市場通行的做法是在保險合同中并入航行區域保證或限制來達到船舶只能在“安全區域” 航行而不能去“高危區域“的目的。與船舶險中的“冰區”除外不同的是因為戰爭險的特殊性,該 “高危區域” 是社會政治性的因素而非自然氣候等相對穩定的因素,因此在一個戰爭險定期保險合同期間會隨著世界局勢而變化,為此,通常在合同中并入保險人可以隨時改變高危區域的條款來達到目的,而該高危區域的改變是通過保險人發布7天撤銷保險的通知來實現的。理論上對風險的認知各保險人并無統一的標準,因此,并不存在一個公認的“高危區域”,或統一的加費標準。但實踐中,特別是在定期保險中,為了保證合同具有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市場上通常約定以倫敦保險市場聯合戰爭險委員會(以下簡稱“JWC”)發部的除外區域為標準,該實踐已被國際市場廣泛接受和認可。

目前適用的除外區域清單

目前市場上普遍適用的最新除外區域清單(JWLA-024)是JWC于2019年5月17日對原除外區域清單(JWLA-023)進行修改后所發布的《聯合戰爭險委員會船舶戰爭、海盜、恐怖主義風險和相關風險除外區域清單》(JWC Hull War, Piracy, Terrorism and Related Perils Listed Areas 17 May 2019),該清單增加了阿曼、阿聯酋、東經58度以西的阿曼灣以及波斯灣(阿拉伯灣)及其附近水域(請見下圖為基于JWLA-024制作的全球除外區域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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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 上述列明的國家除非特別說明,否則包含其12海里范圍的領海;

         2. 列明的港口則包含相關港務當局控制的區域內全部港口設施和碼頭,也包括離岸設施以及12海里范圍內的所有水域。

從上圖可看出,目前全球范圍來看,戰爭險除外區域,主要集中在兩個地區,其一是幾內亞灣及周圍國家,特點是海盜襲擊多發。其二是波斯灣印度洋區域,主要是局勢的不穩定及不可預見風險的加劇,而對航運界影響最大的無疑是波斯灣區域。

03

船舶進入除外區域的加保及加費

 加保的必要性

加保(Held Covered)的條款及操作,常見于許多類型的保險中。船舶險及戰爭險均有需要擴展承保違反保證的情況。具體到戰爭險,則多數涉及船舶違反航區保證而進入保單約定的除外區域的情形。此時,被保險人需通知保險人并且同意修改承保條件和保險人要求增加的保險費-即額外保費(Additional Premium或習慣簡稱的AP)。

在船舶保險條款中,無論航行區域(Trading Areas)是保證(Warranty) 還是限制(Limits),其作用都是為了在保險合同中限定船舶的可航行范圍,但事實上船舶會面臨偶然不得不前往某個被列明的除外區域。為了保證保險的有效性不受船舶進入該除外區域而違反保證條款的影響,船東需要為此安排加保(Held covered), 通過同意保險人提出的加費條件和修改過的承保條件,以獲得保險人的同意來擴展(extend)保險至該除外區域(如戰爭險的除外區域或冰區的IWL),從而避免船舶的保險因進入除外區域而導致“脫保“及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況。

 戰爭險加費費率的厘定

通常,戰爭險保險人根據自身承保實力、對某個特定區域局勢的分析了解、對風險的認知水平以及再保險成本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來厘定加保費率和修改承保條件。因對局勢的研判不同,不同保險人對戰爭險風險預期有所不同,市場費率水平存在差異是普遍現象,因此市場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加費費率標準。特別是戰爭險風險隨著局勢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因此某個特定區域的加費費率的高低水平也并非一成不變。

 租約的規定

通常租約中會規定,要求租船人補償船東因船舶執行租船人旨意而執行進入某個特定除外區域航次而支付的戰爭險加費,但受前述不同保險人對風險評估不同,在面臨較大金額加費時,船東經常需要面對租家對加費金額的異議。
在此,我們建議會員船東如果與租家就AP有爭議時可考慮:
 1)對比承保條件是否一致,特別是針對波斯灣區域,承保條件是否包含B&T條款;
 2)審核租船人的報價來源,是經紀的報價還是保險人的直接報價,以及該保險人的資信情況;
 3)甄別報價的時間點是否一致;
 4)  必要時可聯系協會船舶險部尋求幫助;

考慮到最近波斯灣區域加費的劇增及可能存在的針對加費金額的爭議,協會提醒會員公司務必謹慎約定租約措辭,在與租家協商的同時,仍需關注自身財產安全,確保保險安排安全可靠。

04

加保及加費的具體操作機制

 通知的義務

合理且及時的通知是保險加保操作的先決條件,被保險人在得知任何風險變化的重大事項及時通知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默示義務。因此,被保險人要在船舶前往除外區域時(最好提前48小時)將航次計劃(包括預計前往的除外區域以及預計時間)事先通知保險人安排加保。

 7天撤銷通知

“7天撤銷通知”是戰爭險保險合同的特例條款,可能也是海上保險條款中最特殊的一個條款。其允許保險合同雙方在任何時候可以單方解約,唯一限制是“7天通知期“ (Seven Days’ Notice),即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可發出7天撤銷通知,終止戰爭險保險,該終止自通知發出后滿7天生效。實踐中常見的是保險人單方解約,尚未見到被保險人發出7天通知的案例。

早期的戰爭險保單約定通常是14天通知期,我們認為,可能是因為:

1)通訊不發達時,任何通知都需要一定時間來實現;

2)傳統上倫敦保險市場是經紀人市場,需要經紀人”轉達“給被保險人;

3)船舶“逃離”某個突然成為“高危”區域的范圍需要一定時間;

4)便于被保險人操作。

后來,保險人發現14天通知期風險太大,因此將14天通知變成7天通知,如印巴在60年代的戰爭,當時戰爭險把印巴作為“和平“區域,前往該區域的船舶無需申報安排加保。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兩國突然爆發戰爭,倫敦保險市場馬上發出撤銷通知,將印巴區域修改為除外區域,且加費很高,但是因為該撤銷通知要在14天后才生效適用。結果戰事結束較快,保險人對14天通知期內遇險的船舶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加保的保險期限

與戰爭險條款(如ITC 83戰爭險的終止條款)規定的“7天通知期“所不同的是,戰爭險加保的7天一期的保險期限并非法律或條款規定而是行業習慣。考慮到7天撤銷保險通知期的存在,保險人在無法判斷局勢發展變化時,在實際操作中,只能同意加保期限為7天并據此厘定費率,從而保留根據局勢變化隨時撤銷保險的權利和機會。同時考慮到JWC并非經常修改除外區域,且即使修改,新的除外區域也并非強制適用,因此實踐中,如果局勢有緩和趨勢,則保險人也可同意加保期限設定為10天、14天甚至20天一期。因此,會員公司可根據自己實際需要,合理預估整個航次期間,包括預計在港以及穿越除外區域的預判,從而決定安排哪種加保期限的加費條件。如掛靠港口為除外區域,建議會員公司還需將可能遇到的壓港或其他無法按時裝卸貨的情況予以考慮和預估。

 48小時有效期

48小時有效期,以前并非關注焦點,但現在卻成為除加費費率外另外一個爭議焦點。該有效期到底是保險人的報價有效期還是船舶規定駛入約定區域的有效期?

最近,我們注意到若干業內人士質疑該48小時的依據或出處,在尚未得到權威解釋前,我們認為,由于戰爭險保險承保風險的特殊性,保險人無法對某個除外區域局勢的發展和危險程度給出更長時間的預判和評估,因此保險人同意承保某個進入除外區域航次及所報附加費率和保險條件通常僅為48小時有效(也有24小時有效的情況),即在被保險人需要在報價48小時內接受的同時,被保險船舶應在48小時內進入相應除外區域。48小時的時間限制雖然并非法律規定,也非條款約定,但作為承保條件及實際的具體操作,同時作為行業慣例,已被市場廣泛接受。隨著局勢的變化及現代通訊技術的發達, 該48小時有效期有可能被偶然縮短為24小時,盡管較短的有效期勢必加大船東的操作難度,但從公平角度看是合理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船舶未能在48小時/24小時有效期內駛入約定的區域,該附加費率和保險條件將失去約束力。被保險人需要在船舶到達有關區域前與保險人保持密切溝通,及時清楚地告知保險人船舶有關動態并重新確認有效的附加費率和保險條件。保險人通常會依據報價中的48小時約定保留根據局勢發生重大變化修改原加費條件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加保費率、保險期限及其他承保條件,但若無重大引起局勢變化的事件發生, 通常保險人會維持原報價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