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與消防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清單
序號 | 排查內容 | 排查依據 | 檢查情況 | 存在問題及建議 |
(一)應急管理 | ||||
1 | 企業應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按照GB/T 29639 要求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和應急處置卡。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 2 號)第六、十九條 | ||
2 | 企業應建立應急指揮系統,配備應急救援隊伍,實行 分級管理,明確各級應急指揮系統和救援隊的職責。 |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 | ||
3 | 企業應制定應急值班制度,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 24 小時應急值班。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708號)第十四條 | ||
4 | 1.企業應制定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對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2.企業應按應急預案的評估結論及有關規定對應急預案及時修訂。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708號)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三十五、三十六條 | ||
5 | 1.企業應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2.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企業應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708號)第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二十六、三十七條 | ||
6 | 企業應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三十一條 | ||
7 | 企業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708號)第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三十三條 | ||
8 |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企業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 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88 號)第三十四條 | ||
9 | 企業應采取各種措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708 號)第十五條 | ||
(二)應急器材和設施 | ||||
1 | 企業應制定應急器材管理與維護保養制度。 |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 (GB 30077-2013)第 9.1 條 | ||
2 | 企業應建立應急器材臺賬、維護保養記錄,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檢查應急器材。 |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GB 30077-2013)第 9.1、9.3 條 | ||
3 | 企業應在有毒有害崗位配備應急器材柜(氣防柜),設置與柜內器材相符的應急器材清單。應急器材完好有效。 |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GB 30077-2013)第 9.1、9.3 條 | ||
4 | 企業存在可燃、有毒氣體的區域應配備便攜式檢測儀,并定期檢定。 |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GB 30077-2013)第 9.3 條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JJG 693-2011)第 5.5 條 | ||
5 |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公用及輔助生產設施、全廠 性重要設施和區域性重要設施的火災危險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電話報警。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12.1 條 | ||
6 |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 版)》(GB 50016-2014)第 10.3.3 條 | ||
7 |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的消防應急照明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池時,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h。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9.1.2 條 | ||
消防安全 | ||||
1 | 企業消防道路應暢通無阻,滿足消防車輛通行;可燃液體罐組、可燃液體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區、裝卸區及化學品危險倉庫區應按照要求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4.3.4 條 | ||
2 | 廠區消防車道凈寬度、凈空高度應滿足消防救援要求。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4.3.4 條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 -2009) | ||
3 | 儲罐區消防栓供水壓力應正常,滿足消防要求;設置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其管網壓力宜為0.7-1.2MPa。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5.1條 | ||
4 | 消防水泵、穩壓泵應分別設置備用泵。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3.6條 | ||
5 | 消防水泵的主泵應采用電動泵,備用泵應采用采油機泵,且應按100%備用能力設置,采油機的油料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運轉6h的要求。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3.8條 | ||
6 | 消防栓(炮)是否滿足下列要求: 1、消防栓有編號,開啟靈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捫蓋、香蕉墊圈齊全完好; 2、消防栓閥門井完好,防凍措施到位; 3、消防炮完好無損、無泄漏,防凍措施落實;消防炮閥門及轉向齒輪靈活,潤滑無銹蝕現象。 | 《消防給水及消防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第13.2.13條 | ||
7 | 消防器材應滿足下列要求: 1、消防柜內器材配備齊全,附件完好無損; 2、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滅火器材,藥劑定期更換,有更換記錄和有效期標簽。 |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 (GB 30077-2013)第 9.3 條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5.2.3條 | ||
8 | 泡沫及水幕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 1、泡沫發生系統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隨時保持備用狀態;泡沫液定期更換,有記錄; 2、消防水幕、噴淋、蒸汽等消防設施完好,能隨時投用,定期試驗。 | 《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2010) | ||
9 | 可燃液體地上立式儲罐應設固定或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罐壁高于17m儲罐、容積等于或大于10000立方米儲罐、容積等于或大于2000立方米低壓儲罐應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4.5條 | ||
10 | 全壓力式及半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采用的消防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檔單罐容積等于或大于1000立方米時,應采用固定式水噴霧(水噴淋)系統及移動消防冷卻水系統; 2.當單罐容積大于 100m3,且小于 1000m3 時,應采用固定式水噴霧(水噴淋)系統和移動式消防冷卻系統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動式消防冷卻系統; 3.當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 100m3 時,可采用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10.2條 | ||
11 | 全壓力式、半冷凍式液化烴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管道的控制閥應處于罐區防火堤外,距被保護罐壁不宜小于 15m。可燃液體立式儲罐的固定消防冷卻水系統 (水噴淋或水噴霧系統)的控制閥門應設在防火堤 外,且距被保護罐壁不宜小于 15m。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8.10.10、8.4.5 條 | ||
12 | 生產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250mm: 1.工藝裝置內的塔、加熱爐、泵、冷換設備等區圍堰的排水出口; 2.工藝裝置、罐組或其他設施及建筑物、構筑物、管溝等的排水出口; 3.全廠性的支干管與干管交匯處的支干管上; 4.全廠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長度超過 300m 時,應用水封井隔開。 |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7.3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