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表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清單
序號 | 排查內容 | 排查依據 | 檢查情況 | 存在問題及建議 |
(一)儀表安全管理 | ||||
1 | 企業應建立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管理、日常維護 保養等制度。 |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 ||
2 | 企業應建立健全儀表檢查、維護、使用、檢定等各類 臺賬及儀表巡檢記錄。 |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 ||
3 | 儀表調試、維護及檢測記錄齊全,主要包括: 1.儀表定期校驗、回路調試記錄; 2.檢測儀表和控制系統檢維護記錄。 |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GB 50093-2013)第 12.1.1、12.5.2 條 | ||
4 | 新(改、擴)建裝置和大修裝置的儀表自動化控制系 統投用前、長期停用的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再次啟用前,必須進行檢查確認。 |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 ||
5 | 控制系統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變更應辦理審批手續; 2.控制系統故障處理、檢修及組態修改記錄應齊全; 3.控制系統建立有應急預案。 | 《工業自動化和控制系統網絡安全 集散控制系統(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第 5.11.2、5.9.2 條 | ||
6 | 企業應建立安全聯鎖保護系統停運、變更專業會簽和技術負責人審批制度。聯鎖保護系統的管理應滿足: 1.聯鎖邏輯圖、定期維修校驗記錄、臨時停用記錄等技術資料齊全; 2.應對工藝和設備聯鎖回路定期調試; 3.聯鎖保護系統(設定值、聯鎖程序、聯鎖方式、取消)變更應辦理審批手續; 4.聯鎖摘除和恢復應辦理工作票,有部門會簽和領導簽批手續; 5.摘除聯鎖保護系統應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 《工業自動化和控制系統網絡安全 集散控制系統(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 | ||
(二)控制系統設置 | ||||
1 | 新建化工裝置必須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根據工藝過程危險和安全風險分析結果,確定配備安全儀表系統。 |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 76 號)第十九條 | ||
2 | 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儀表系統的化工裝置應開展安全儀表功能評估。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三 〔2014〕116 號)第四、十四條 | ||
3 | 配備的安全儀表系統應處于投用狀態。 | |||
(三)儀表系統設置 | ||||
1 | 化工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應設置不間斷電源,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設置不間斷電源,后備電池的供電時間不小于 30min。 | 《儀表供電設計規范》(HG/T 20509-2014 第 7.1.3 條 | ||
2 | 儀表氣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清潔、干燥的空氣; 2.應設置備用氣源。備用氣源可采用備用壓縮機組、貯氣罐或第二氣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氣)。 | 《儀表供氣設計規范》(HG/T 20510-2014 第 3.0.1、3.0.2、3.0.3、4.4.1、4.4.2 條 《石油化工儀表供氣設計規范》( SH 3020-2013)第 3.0.1、4.3.1 條 | ||
3 | 安裝 DCS、PLC、SIS 等設備的控制室、機柜室、過程控制計算機的機房,應考慮防靜電接地。其室內的導靜電地面、活動地板、工作臺等應進行防靜電接地。 | 《 儀表系統接地設計規范》( HG/T 20513-2014)第 5.3.1 條 《石油化工儀表接地設計規范》(SH/T3081-2003)第 2.4.1 條 | ||
4 | 爆炸危險場所的儀表、儀表線路的防爆等級應滿足區域的防爆要求。 |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第 5.2.3 條 《石油化工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 (SH/T 3005-2016)第 4.9 條 | ||
5 | 保護管與檢測元件或現場儀表之間應采取相應的防水措施。防爆場合應采取相應防爆級別的密封措施。 |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第 5.4.3 條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GB 50093-2013)第 7.4.8 條 《石油化工儀表管道線路設計規范》(SH/T 3019-2003)第 8.4.6 條 | ||
6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配備的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應不間斷采集和監測,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 30 天。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三條 | ||
7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安全監控裝備應符合要求: 1.攝像頭的設置個數和位置,應根據罐區現場的實際情況實現全面覆蓋; 2.攝像頭的安裝高度應確保可以有效監控到儲罐頂部; 3 有防爆要求的應使用防爆攝像機或采取防爆措施。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AQ 3036-2010)第 10.1條 | ||
8 | 緊急停車按鈕應有可靠防護措施。 | 《信號報警及聯鎖系統設計規范》(HG/T 20511-2014)第 4.11.4 條 | ||
9 | 罐區儲罐高高、低低液位報警信號的液位測量儀表應 采用單獨的液位連續測量儀表或液位開關,報警信號應傳送至自動控制系統。 |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2014 )第 5.4.5 條 | ||
(四)氣體檢測報警管理 | ||||
1 |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設置與報警值的 設置應滿足 GB 50493 要求。 |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 設計規范》(GB 50493-2009) | ||
2 |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于基本過程控制系統。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三 〔2014〕116 號)第十一條 | ||
3 | 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1.繪制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檢測點布置圖; 2.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按規定周期進行檢定或 校準,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 |||
4 |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應發送至有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進行報警,并有報警與處警記錄,對報警原因進行分析。 |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09)第 3.0.4 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 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 94 號)第十九條 | ||
5 |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應完好并處于正常投用狀 態。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