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為指導各地加強城鎮燃氣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標準》指出,《標準》所稱重大隱患是指燃氣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在開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標準》識別、認定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并依法依規督促燃氣經營者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及時消除隱患。
《標準》明確,燃氣經營者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等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廠站安全管理中,存在“燃氣儲罐未設置壓力、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測裝置,或不具有超限報警功能;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未設置防止系統壓力參數超過限值的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等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安全管理中,存在“在中壓及以上地下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建有占壓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調壓裝置未設置防止燃氣出口壓力超過下游壓力允許值的安全保護措施”等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燃氣經營者在氣瓶安全管理中,存在“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等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標準》提出,燃氣經營者供應不具有標準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氣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燃氣經營者在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規定采取書面告知用戶整改等措施的,判定為重大隱患。比如,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氣管道、調壓裝置和燃具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體及其他密閉地下空間內,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
《標準》明確,其他嚴重違反城鎮燃氣經營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判定為重大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