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并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本條是關于國家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救援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建設的規定。與生產安全事故現狀相比,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仍有不足,因此,本條對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作出規定,提高應急救援的水平,盡量減少或避免生產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危害。本次修正時對本條作了部分修改,一方面基于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對于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職責的調整,明確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的統一協調指揮職責;另一方面總結分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化發展經驗和趨勢,提出信息化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發揮現代信息手段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積極作用。所謂應急救援一般是指針對突發、具有破壞力的緊急事件采取預防、預備、響應和恢復措施的活動與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為消除、減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擴大或惡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具有涉及行業領域多,專業化要求高,救援難度大等特點。一旦發生事故,是否具備專業、權威、高效的統一協調指揮機構,是應急救援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因此,本次修改明確了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1.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推進應急救援專業化處置能力建設,并明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統一指揮權。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多個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和危險化學品救援基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積極推動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基地和中央企業應急救援隊伍項目建設,在礦山、化工產業聚集區推動骨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同時,有關部門也加快推進公路交通、民航、鐵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建筑施工、電力、核工業、旅游等重點行業、領域充分發揮組織優勢、技術優勢、人才優勢,建設專業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配合各地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工作,基本實現應急救援力量在全國重要區域、行業領域全覆蓋。同時也鼓勵專業應急救援基地在做好本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工作的同時,積極參與社會應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社會應急救援能力。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具體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履行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綜合監督管理行政職能。明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統一指揮職責,可以在重特大事故發生時第一時間集中力量開展救援活動,調配應急物資,能夠提高組織協調能力和現場救援時效。2.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救援隊伍和職工隊伍建設,是切實提高事故初期應急救援效果的重要手段。應按照專業救援和職工參與相結合、險時救援和平時防范相結合的原則,建設以專業隊伍為骨干、兼職隊伍為輔助、職工隊伍為基礎的企業應急隊伍體系。依托大中型企業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建立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逐步建立社會化的應急救援機制。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大型央企國企要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需求實際,科學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備標準,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事故多發的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合理配置各類應急救援裝備。同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依托國家(區域)骨干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以及有關企業、單位,儲備必要的救援物資和救援物資生產能力,提高應急救援物資尤其是大型成套應急救援裝備的儲備水平。有條件的地區要針對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特征,設立專項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暫時沒有條件建立儲備庫的,要與相關裝備設施擁有單位建立協調機制,確保緊急調用流程的穩定暢通,保障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需要。加快建設礦山、危險化學品、高風險油氣勘探與開采、核工業、森工、民航、鐵路、水運、電力和電信等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按有關標準和規范配備應急技術裝備,提高現場先期快速處置能力。針對應急救援隊伍專業化水平提升,應當加強事故救援技術、戰術研究,科學制定救援技術和戰術訓練等科目的建設和學習規劃,關注指揮員的組織指揮和專業救援能力,促進救援人員掌握專業技能和裝備操作能力。另外,通過質量標準化達標活動和準軍事化建設工作,培養忠誠信仰,鍛煉過硬素質。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應急管理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是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建設是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有效預防和應對事故災難具有重要意義。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是強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科學決策能力的需要。因此本條規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一是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或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確保與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的建設方向一致、技術標準統一、全面協調推進。二是積極學習借鑒國內外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建設的先進理念和成熟經驗,充分利用現有建設成果,有重點地引進先進技術裝備,運用物聯網和云計算等新技術,加大集成創新力度、優化系統綜合功能,增強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的實用性、穩定性和可靠性。三是堅持綜合配套,在重視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支撐環境、指揮場所、基礎設施等硬件建設的同時,也要重視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的應用系統、信息資源、制度機制等軟件建設,實現日常業務需要與應急救援需要的有機統一。四是進一步強化互聯互通,實現國家、省、市、縣、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信息系統與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平臺數據等資源的交互共享。五是安全可靠是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的基礎性要求,應當高度重視系統信息安全,劃分合理的安全防護等級,建立安全防護機制,保證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穩定可靠、安全運行。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在應急救援方面職責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潛在的危險性,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努力采取措施,千方百計地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是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它一般應當建立在綜合防災規劃基礎上。《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8條明確規定:“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針對具體設備、設施、場所和環境,在安全評價的基礎上,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與環境危害,就事故發生后的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應急救援的設備、設施、條件和環境,行動的步驟和綱領,控制事故發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預先作出的科學而有效的計劃和安排。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一般可以分為五個步驟,即組建應急救援預案編制隊伍、開展危險與應急能力分析、預案編制、預案評審與發布和預案的實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組織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責相關行業、領域的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預案對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應當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應當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應當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應急工作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組織有關應急救援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此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也對地方人民政府的這一職責作了規定。如《特種設備安全法》第69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國務院2013年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69條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考慮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應急資源的管理和利用方面的絕對優勢,以及在整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培訓演練方面的便利條件,本法將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職責賦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本法的上述立法精神也在《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得以體現,該法第2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充分發揮公安消防以及武警、解放軍、預備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各負其責、互為補充,企業專兼職救援隊伍和社會志愿者共同參與的應急救援體系。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改善技術裝備,強化培訓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建立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專業特長和技術優勢。逐步建立社會化的應急救援機制,大中型企業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要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積極參加社會應急救援;動員和鼓勵志愿者參與應急救援工作。三、鄉鎮街道、有關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協助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本條第2款為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加內容,在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應職責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特殊區域管理機構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協助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工作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作為最基層的一級政府組織,負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行政管理,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地理區位、建筑結構、危險源等情況更為熟悉,要求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體系,具有重要意義。2019年國務院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要求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由于生產經營單位聚集,人員、物資密集,事故隱患較多等原因,一直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點區域。在《意見》中也要求,完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因此,本次修正對上述重點區域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作了明確規定,同時考慮到現實中上述區域的行政管理機構通常并非基層政府組織,沒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相關的行政權力,因此更多承擔協助工作或者按照有關政府的授權開展工作。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以及定期組織演練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于第一時間對生產安全事故作出應對,最大限度降低人員、財產損失具有現實重要意義。同時從實際出發,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與政府組織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將進一步提高應對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救援能力。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2)符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3)符合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4)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5)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6)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7)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8)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二、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相銜接國務院2010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2011年出臺的《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規定,要完善企業與政府應急預案銜接機制,建立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預案報備制度。按照應急管理部2019年修正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預案只是為實戰提供了一個方案,保障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能夠及時、協調、有序地開展應急救援等應急處置工作。因此需要生產經營單位通過經常性地演練提高實戰能力和水平。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第八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本條是關于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義務的規定。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生產、經營、存儲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由于其所從事的生產、經營、存儲等活動的特殊性,一旦發生事故,將會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因此上述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進行。同時,為預防、處置生產安全事故,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制定切實適用于本單位的具體應急預案,并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設備、場所、危險物品存儲場所以及周邊環境進行安全隱患排查,一旦發現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鑒于高危行業的特殊性,本法對高危行業的應急救援義務作出專門規定。一、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和應急救援人員的指定為了保障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事故發生時能及時得到救護,以盡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由于危險物品和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行業危險程度不一樣,對應急救援組織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本條對相關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問題只做出原則性規定。至于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什么形式、多大規模的救援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于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本條的規定,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無論是專職的救援人員還是兼職的救援人員,都必須經過嚴格訓練,符合要求才能擔任救援人員。否則,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二、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救援人員的同時,還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確保其可正常使用。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為有關場所或者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注明其使用方法。在有關場所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可以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利用預先配備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開展自救和他救工作,以便更有效地應對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避免事故情況進一步惡化。《礦山安全法》第31條也規定了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如井下急救站應設在井下調度室附近的硐室內,站內必須有取暖設備、急救電話、氧氣袋、擔架以及為通暢呼吸道、包扎、止血、固定等必需的急救設備和藥品。地面急救站應裝備復蘇器、電吸引器、麻醉機、抗休克褲、充氣止血帶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藥品。礦務局、礦務醫院都應有專用急救救護車,日夜值班,不得安排其他用途。車內應備有急救器材、藥品箱和防寒品。另外,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其所配備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其可正常使用,以防止應急救援時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組織搶救義務的規定。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搶救義務,國務院最早于1956年5月25日就頒布了《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加以規定。經過多年的實踐,國務院于1991年又頒布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具體規定了有關程序。國務院辦公廳于1990年發布了《關于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建設、鐵道、郵電、化工、勞動等部門相繼頒布了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的相關規定。1992年出臺的《礦山安全法》也明確規定,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2007年,國務院出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組織搶救和調查處理中的組織體系、工作程序、時限要求、行為規范等作出明確規定。本條規定有助于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直接體現。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以及單位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義務依照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使本單位負責人及時得知事故情況,馬上組織搶救工作。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這里首先需要明確本條中幾個用語的含義。所謂“事故現場”,是指事故具體發生地點及事故能夠影響和波及的區域,以及該區域內的物品、痕跡所處的狀態。所謂“有關人員”,主要是指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現場的有關工作人員,既可以是事故的負傷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現場的其他工作人員;在發生人員死亡和重傷無法報告且事故現場又沒有其他工作人員時,任何首先發現事故的人都屬于有關人員,負有立即報告事故的義務。“立即報告”是指在事故發生后的第一時間用最快捷的報告方式進行報告,不拘于報告形式。“單位負責人”可以是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是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領導或其他負責人。根據企業的組織形式,主要負責人可以是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者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由于事故報告的緊迫性,現場有關人員只要將事故報告到事故單位的指揮中心(如調度室、監控室),由指揮中心啟動應急程序,也可視為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作出報告:(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2)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在現代通信技術比較發達的條件下,這一要求既能保證事故單位采取相關應急措施,又能保證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較快地獲取事故的相關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本條中“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對事故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因此,事故單位負責人既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的義務,又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的義務。(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以利于積極組織事故救援力量調度。在一般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但是,事故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應當在情況緊急時,允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向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至于“情況緊急”應該作較為靈活的理解,比如事故單位負責人聯系不上、事故重大需要政府部門迅速調集救援力量等情形。對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來說,只要接到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報告,不論是否屬于“情況緊急”,都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積極組織事故救援。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生產安全事故如實報告給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及時、如實地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是本法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一項重要職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報告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連鎖式系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是這個連鎖系統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如果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必然會引起連鎖反應,導致以后環節中事故報告難以及時、準確,并影響到事故救援的組織實施和事故調查的開展。因此,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行為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所謂遲報事故,是指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報告事故,事故報告不及時的情況。所謂謊報事故是指不如實報告事故,比如,謊報事故死亡人數,將重大事故報告為一般事故等。瞞報事故是指獲知發生事故后,對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比遲報事故性質更惡劣,后果更嚴重,直接導致有關機關得到錯誤的事故信息或者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事故,也就談不上有效組織事故搶救和開展事故調查。實踐中,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為了減輕或者逃避事故責任,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現象屢有發生,法律的尊嚴被踐踏,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對此種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依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組織搶救是生產經營單位的首要任務。組織搶救包括組織救護、組織搶救和從業人員自救。如對于礦山企業來講,搶救遇難人員是礦山救護隊的首要任務。要創造條件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線,首先將受傷、窒息的人員運到安全的地點進行急救。在專業救護隊沒有到達之前,輔助救護隊應迅速引導和積極救助遇難人員脫離災區。專業救護隊到達后輔助救護隊應積極協助專業救護隊完成搶險任務。組織從業人員自救,對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作用很大。比如對于礦山企業,井下發生事故,現場負責人應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積極投入臨場搶救。如確實不可能消滅和控制險情,應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組織井下人員迅速撤離危險區域。如果無法撤退,如冒頂或者被災害阻礙時,應積極采取避災措施,等待營救。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處置措施,開展先期應急工作,控制事態發展,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可能對周邊群眾和環境產生危害的事故,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及時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職工、群眾發出預警信息,標明危險區域,組織、協助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救助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盡快組織恢復生產、生活秩序,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是調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的重要方面。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事故現場保護的主要任務就是在現場勘查之前,維持現場的原始狀態,既不使它減少任何痕跡、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跡、物品。在事故調查組未進入事故現場前,企業應派專人看護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必須根據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和周圍環境,劃定保護區的范圍,布置警戒,必要時,將事故現場封鎖起來,禁止一切人員進入保護區,即使是保護現場的人員,也不能無故出入,更不能擅自進行勘查,禁止隨意觸摸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的任何物品。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當盡量使現場少受破壞。同時,移動物件必須經過事故單位負責人或者組織事故調查的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同意。第八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職責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除第一時間組織應急救援外,還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以便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全面掌握事故信息,準確調度調配救援人員、物資,及時開展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同時,為了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及時、準確上報,本條明確要求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立即上報事故有關情況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不僅是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義務,也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義務。依據本條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上報事故情況。這里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和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因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實行兩條線報告制度,主要考慮:第一,這是由安全生產分級管理的體制決定的。一般來說,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同時,指導、協調、監督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工作。第二,這是由不同等級事故調查處理的職責分工決定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是緊密相連的兩個環節,在職權的劃分上需要密切銜接。第三,這是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故信息,快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對傷亡事故的報告,國家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3)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上述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在報告時限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一步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因此,事故的報告,從生產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到最后報至國務院,均不得超過最長時限。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報告事故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所謂隱瞞不報,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不進行上報,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所謂謊報,是指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當上報的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簡要經過、現場情況、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事故類別等內容故意不如實報告的;而遲報則是指超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或者其他國家有關規定的時限報告事故情況,包括對事故情況故意拖延不報的。由于相關單位和人員逃避問責的僥幸心理作祟,一些具有事故報告責任與義務的單位和人員鉆法律空子,采取遲報、謊報和瞞報或者介于兩者之間的手段,想盡一切辦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為了懲戒和最大限度地抑制上述違法行為,保證相關部門及時、準確掌握事故的全部信息,本法對“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事故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對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本法第111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五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本條是關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事故救援義務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涉及部門多,涵蓋領域廣,現場救援人員、物資眾多,需要系統科學調配,才能發揮各部門、各單位力量,提高事故救援效率,降低事故損失和次生災害。本條規定旨在厘清事故救援現場的指揮協調機制,明確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救援分工和要求,同時對救援過程中減少環境危害以及次生災害做出了規定。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管部門負責人的事故救援職責為了確保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及時、高效地進行,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參與事故救援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形成相互協作的體系,按照組織體系有條不紊地進行事故救援。本條第1款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的義務作了規定。本法第83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組織事故搶救的義務,這屬于生產經營單位自我救助的范疇。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除了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相應的報告義務外,也應當組織事故搶救。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其中,本條明確要求組織事故搶救時,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進行。根據目前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的實踐,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都按照要求制定了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和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在發生不同種類和等級的事故后,相關的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通常是按照預案來開展工作,哪一個層級的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負責人趕到現場,如何組織搶救,由哪些人員參與搶救,在實踐中是有章可循的。在具體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依據屬地管轄和事故等級的情況,屬于哪一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職責都是明確具體的,發生事故后對照預案執行即可。本條第2款是總結近年來生產安全事故搶救中的實踐經驗而做出的規定,對參加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負責人負有組織事故搶救的職責,特別是應當發揮統一指揮的作用。在此情況下,參加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容易混亂,危險性會持續一段時間,參加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及時采取對有關場所進行警戒、疏散人群等措施,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條所稱的警戒措施一般是指對具有危險因素的事故現場周圍的道路、出入口等進行暫時封閉、設立警戒標志或者人工隔離,防止與事故搶救無關的人員進入危險區域而受到傷害。本條所稱的疏散是指將事故現場危險區域的從業人員和群眾及時轉移安置到其他安全場所,防止聚集在事故現場及其周邊的人員受到進一步的傷害。次生災害,是指由原生災害所誘導出來的災害,具體到生產安全領域的次生災害,是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由于事故源本身的特點或采取措施不及時等原因,進一步引發其他災害事故,比如由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工廠坍塌,對有關危險化學品處理、轉移不及時又引起爆炸等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在搶救人員和財產的過程中,由于采取措施不當,有可能對事故現場周邊的環境造成危害,比如處理有毒化工品泄漏事故,如果只考慮降低事故現場有毒化工品的濃度,采取向河流疏導等方式,就可能造成對河流的污染,對周邊環境造成危害,出現搶救了生產安全事故,但又造成了新的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這些做法不符合科學救援和成本效益的基本要求。鑒于此,本條對事故搶救中的環境保護問題作了規定,就是要求在最大限度減少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根據事故應急預案和事故現場周邊的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因事故搶救對周邊環境的危害,包括對事故源采取及時、有效的控制、轉移措施等。生產安全事故會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損害,不僅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會遭受損害,也極易對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害。事故的搶救,不僅需要生產經營單位的自我救助,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組織搶救,還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支持和配合。每個單位和個人都要從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高度來認識生產事故的搶救問題,對事故搶救要積極支持、配合,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條件。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要求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的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負責人,并不限于政府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一把手”,也可以是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負責人。一般而言,事故發生具有突然性和緊迫性,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負責人到場,主要是考慮到作為負責人,他們能夠代表其任職的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能夠運用法律賦予的職權,在短時間內調動各種資源,并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在事故救援過程中發揮指揮、協調的作用,保證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能夠在其統一組織下參與事故搶救。第八十六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相關要求的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除及時組織應急救援外,事故的調查處理也應盡早展開。本條主要涉及事故調查處理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相關部門的整改督查責任以及整改落實情況的評估等,旨在規范調查處理流程,明確調查報告落實要求,并增加對整改落實情況的評估規定,從而確保事故的調查處理真正落到實處。本條第1款對事故調查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和授權國務院制定事故調查處理具體辦法作了規定。目前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無論是哪一級的政府和部門組織事故調查,都要遵循本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2011年11月26日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提出,要嚴格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每一起事故,這一原則是從多年事故救援、調查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符合事故調查的基本規律,且多次被寫入相關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對事故調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具體而言,事故調查基本原則應作如下理解:科學嚴謹是指事故調查要尊重事故發生的客觀規律,采取科學的方法,認真、細致、全面地獲取、分析事故調查收集的每一份證據、材料。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技術性,特別是事故原因的調查,往往需要作很多技術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術手段。事故調查組要有科學的態度,不主觀臆想,不輕易下結論,努力做到客觀、公正;要注意充分發揮專家和技術人員的作用,把對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責任的分析、認定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依法依規是指事故調查工作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必要的程序,保證調查程序的公正和調查結果的公正。目前,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于事故調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主體、調查程序和調查結果的認定,要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執行。對于事故性質、原因和責任的分析,也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做到于法(規)有據。實事求是是指要根據客觀存在的情況和證據,研究與事故發生有關的事實,尋求事故發生的原因。在事故調查中,必須全面徹底查清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實或縮小事故事實,不得弄虛作假。要從實際出發,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要實事求是,不得從主觀出發,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據事故責任劃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注重實效是指事故調查中既要對事實進行充分、準確的還原,也要注重調查的效率,還要在調查過程中及時發現問題,總結教訓,對今后的類似事故起到警示的作用。一是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發生的經過和事故原因,是事故調查處理的首要任務和內容,也是進行下一步分清責任,出具處理意見的基礎。查清事故原因,重在及時、準確。所謂及時,就是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盡快查出事故原因。一般情況下,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查,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所謂準確,是指應當客觀地、全面地反映事故發生的原因。二是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這是指要查明事故的類型和具體責任的承擔。事故性質是指事故是人為事故還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還是責任事故。查明事故性質是認定事故責任的基礎和前提。如果事故純屬自然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則不需要認定事故責任。如果是人為事故和責任事故,就應當查明哪些人員對事故負有責任,并確定其責任。三是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這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內容。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應急處置工作,但是應急處置采取的措施是否科學、合理,需要進行評估。2019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中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四是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安全生產工作的根本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通過查明事故經過和事故原因,發現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漏洞,從事故中總結教訓,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今后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這是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任務和內容之一,也是事故調查處理的最根本目的。五是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一項基本制度。本次修正時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事故責任者”修改為“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就是對事故責任認定做進一步細化,明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具體責任人員分別提出不同的處理建議,使有關責任者受到合理的處理,包括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建議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對于增強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心,提高生產經營單位預防事故的水平和提高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監管部門的責任意識,預防事故再次發生,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本條第1款還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一般情況下,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原因和事故性質、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內容,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涉及當事方的切身利益,也涉及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因此,以適當的方式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很有必要。事故調查報告可以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直接向社會公布,也可以由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負責向社會公布。實踐中根據不同的事故等級,公布的主體也會有所不同。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可以通過報刊、網絡等形式,可以是其中的一種形式,也可以同時采用多種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時,對于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不向社會公布。這里所說的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既包括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也包括依據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企業商業秘密等。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實際操作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不能以事故調查報告中某一部分需要保密為由,不予公布,而是應當對事故調查報告的保密部分作出適當處理后,依法予以公布。考慮到事故調查和處理的情況比較復雜,本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早在2002年制定安全生產法之前,國務院已于1989年3月29日公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于1991年2月22日公布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等。這些規定在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方面曾發揮了重要作用。國務院根據本條的授權規定,結合《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中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于2007年3月28日在第172次常務會議上通過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該條例共6章46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施行后,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本條第2款規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這是此次修改法律新增加的內容。如前所述,事故調查和處理的根本目的絕不僅僅是發現某人的問題和責任給予懲治,更是要查明原因,發現漏洞,分清責任,使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和職工從中吸取教訓,改進工作,防止事故再次發生。一方面,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事故發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自然是落實整改措施的主體。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反思,汲取教訓,查找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不足和漏洞,吸取事故教訓。對于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提出的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及時、全面地予以落實。另一方面,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本法第10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管的基本體制,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對各自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情況屬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這是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要求。所謂監督檢查,主要是指通過信息反饋、情況反映、實地檢查等方式及時掌握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情況,對未按照要求落實的,督促其落實;經督促仍然不落實的,依法采取有關措施。本條第3款是本次法律修正新增加的內容,針對實踐中一些地區事故調查報告出來后,對所提出的整改措施監督不力,落實不到位,致使同一地區、同一行業領域同類事故反復發生,旨在進一步強化本條第2款規定的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根據《意見》的要求,要進一步完善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具體來說,就是要建立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事故結案后一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評估,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的內容是指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對履職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通過建立強制性的評估制度,最大限度地督促相關的整改措施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位,避免有關安全生產隱患久拖未決,導致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始終處在危險當中甚至導致相同或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第八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本條是有關行政部門的安全生產有關事項審查批準和監督責任的規定。權力和責任是統一的,不應有無責任的權力。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如果存在失職瀆職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也推動有關行政部門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嚴把“審查批準關”和“監督關”。一、相關行政部門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的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依據本條追究相關行政部門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相關行政部門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的職責。本法第10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于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本法也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上述的這些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都負有相關的監督職責。本法第63條同時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因此,具有相關行業事項審查批準或者驗收職能的部門,在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時,同樣有可能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二、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法律上的權力與責任是并存的,不應有無責任的權力。具有監督職責和審查批準權力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因此,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既要依法追究事故單位的責任,也要依法查明負有審批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如果經查明,相關部門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則應當一并追究法律責任。其中,追究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被認定為責任事故,且有關行政部門具有失職、瀆職的行為。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認定這些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責任,需要結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予以認定。對于失職、瀆職行為的表現形式認定,則應當結合本法第90條具體列舉的行為類型加以把握,例如,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等。一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對象,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這里的工作人員,既包括具體從事安全生產有關事項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經辦人員,也包括相關行政部門及其相關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同時對于法律責任性質的理解,應當結合失職、瀆職行為的嚴重程度加以把握。情節較為輕微,不構成刑事責任的,則主要給予責任人降級或者撤職的政務處分。如果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滿足刑法相關罪名構成要件的,還要進一步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二是在追究失職、瀆職行為時,要避免盲目擴大化。事故的調查處理,最終目的是查明原因、接受教訓、舉一反三,以后不再發生相類似的事故,而不僅僅是處罰相關人員。目前,不少地方把重點放在了懲戒方面,而忽視了對事故真正原因的分析,不重視把原因向同行業或社會公布,以提高廣大職工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對事故隱患的認知能力和預防水平,結果是同樣的事故再次發生。這種做法應當予以轉變。從總體上來說,只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認真履行了義務,盡職盡責做了工作,就不能簡單地定“罪”。對確實屬于不負責任的,或者有徇私枉法行為的,嚴格依法按失職、瀆職處理。第八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本條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預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是嚴格執法、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方面。通過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到安全技術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更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可以教育有關人員從中吸取教訓,增強安全生產的意識和執行安全法律、法規的觀念。為了保證事故調查處理的順利進行,必須從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擾和阻力。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法可依,除本法有關規定外,國務院2007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在事故調查階段,根據事故等級由國務院或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或者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在事故處理階段,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及時作出批復,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無論是發生生產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還是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對事故調查進行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干涉。否則,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在事故調查環節,阻撓、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可以表現為多種形式。比如,在事故調查組組成過程中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組成;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的過程,包括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有關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作偽證、提供虛假情況,或者為事故調查設置障礙等;阻撓和干涉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或者事故責任的確定等。在事故處理環節,則主要表現為拒不服從有關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阻撓和干涉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等。對阻撓、干涉依法調查處理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嚴肅處理。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主要是為了保證事故調查處理公正、獨立、順利地進行。但前提是事故調查是依法進行的。如果事故調查組及其人員不依法調查處理,比如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不合法,事故調查的程序不合法,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借事故調查之名,超出調查職權范圍對事故發生單位進行刁難甚至提出非法要求等,受調查的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意見,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并可以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政府和有關部門有權及時予以糾正。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定期統計分析和定期公布責任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對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為總結事故教訓、找出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事故預防提供依據。同時,通過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事故情況,對可能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依照本法第10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照本條規定,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的機關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考慮到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也實施監督管理,且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因此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情況時,應同各有關部門保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的統計分析。目前,對于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公布的具體分工是: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公布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縣行政區域內這方面的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全省性的媒體上公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在全市性和縣級媒體上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通過公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了解有關區域、有關行業總體的安全生產形勢,并結合自身的行業特點采取必要的防范事故的具體措施,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比如某一時段危險化學品爆炸事故頻發,涉及相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密切關注當地政府發布的事故統計分析信息,及時查擺自身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檢查,切實降低類似事故的發生率。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媒體的公布對一定時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有所了解,及時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和謠言,便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有利于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的提高和社會總體的和諧穩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向社會公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向社會公布是有區別的。前者是針對具體的事故調查報告,涉及某一個事故的起因、后果、事故責任和調查處理情況等內容;本條的公布主要是從統計分析的角度,對某一地區一段時間內生產安全事故的數量、類別、死傷人數、財產損失等綜合情況的公布。兩者不宜混淆,更不能以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情況替代對于具體事故調查報告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