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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釋義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以及應急管理部門有關職責的規定。
【條文釋義】
地方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經濟活動的宏觀組織與管理者,應當本著對人民的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嚴格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應急管理部門作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發揮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具體要求為:
1.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狀況。這是組織好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前提,決定著組織檢查的頻次、規模、范圍以及參加檢查的部門和人員數量、專業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分布區域、人員結構等情況,分析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途徑、危害程度以及影響范圍。
2.按照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組織安全檢查。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處罰法》第17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本法第10條對應急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組織相應行業、領域的安全檢查。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政府的組織安排,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3.確定安全檢查的重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一般來講,這些生產經營單位既包括性質上比較危險的單位,如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運輸單位等,也包括一旦發生事故將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如客車客船運輸企業、游樂場、歌舞廳、大型商場等公眾聚集經營場所,還包括在保障安全生產上存在重大問題的生產經營單位。
4.檢查必須嚴格,禁止搞形式、走過場。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查,做到“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應當采取“四不兩直”(即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接待和陪同,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的方式嚴格檢查,不能降低檢查的標準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采用下列措施:
1.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所謂分類,是指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質的不同,劃分不同的行業或者領域類別。劃分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 4754-2017)進行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共分為20個門類、96個大類。其中直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有15個門類、81個大類。另一種是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進行分類,分為煤礦、 金屬非金屬礦山、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冶金機械、火災、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鐵路運輸、民航飛行、漁業船舶、農業機械等。所謂分級,是指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對其進行等級評估,確定事故風險等級。如,長春市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性質和安全生產風險程度,將生產經營單位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再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經營狀況,依據省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級評定標準》,將一類生產經營單位分為A(好)、B(較好)、C(一般)、D(較差)四個等級,將二類、三類生產經營單位分為A(好)、B(較好)、C(一般)、D(較差)、S(規模較小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五個等級。同時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部門應對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差異化監管。A、B、S級生產經營單位以本單位自我管理為主,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對其加以一般監督管理;C、D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對其重點監督管理。
2.制定本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實施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執法人員的數量、裝備配備、執法區域的范圍和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分布、生產規模以及安全生產狀況等因素科學、合理地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和頻次、檢查的方式、重點等內容。計劃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實到本部門內設責任機構及人員。計劃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制訂。計劃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相關內容的,也應當按照規定報經主要負責人批準。根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計劃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依法履行審批、驗收等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條文釋義】
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準或者驗收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容之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對于屬于其職責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依法進行審查批準或者驗收,并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撤銷原批準。
一、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驗收
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按照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多次出臺文件,取消、下放行政許可事項,壓減審批范圍,各地也采取多種措施優化行政審批項目、流程等。經認真評估和征求意見,有的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驗收等,也做出了相應調整。
然而,安全生產有一定的特殊性。對于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單純依靠市場調節,僅僅發揮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對于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發揮政府監管職能,對特殊行業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審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準和驗收以及進行后續監管,對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從源頭上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央和地方都保留有涉及安全生產的審批、驗收事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嚴格依法履行審批職責、加強監督檢查。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審批、驗收職責
依照本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審批、驗收。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一些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應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事前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明等;對一些高危行業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要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查驗收。以安全生產許可證為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上有明確的分工,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對依法應當經過審批、驗收,而未經審批、驗收即從事有關活動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予以取締、處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單位或者個人的舉報,或者由本部門發現有未經依法審批或者驗收合格即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違法行為,責令其停止有關生產經營活動,予以關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發現已經審批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安全生產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保證安全生產的必備條件,也是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的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如果不重視安全生產,在生產過程中不注意保持其安全生產條件,不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致使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再符合安全生產的條件的,也就失去了保障安全生產的基礎。依照本條規定,負責審批的部門發現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被依法撤銷批準,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效力,被撤銷批準的單位不得再從事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禁止在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時收取費用和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指定產品的規定。
【條文釋義】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是正常的執行公務活動,所需費用應當由財政予以保障。曾經一段時間,各種形式的行政收費層出不窮,不僅嚴重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形象和權威,而且成為個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腐敗的溫床。因此,本條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行為作出明確要求,有關部門不得收取費用或者要求購買指定產品。
一、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計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國務院網站上公布了中央和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收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對一些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這種審查、驗收行為、是由法定的政府部門代表國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行政行為,不得向被審查、驗收的單位收取費用。這既有利于防止行政腐敗現象,也有利于避免實踐中亂收費用。審查、驗收有關費用應當由財政撥付的經費支出。如果允許監督管理部門向被審查、驗收的單位收取費用,勢必會加重被審查、驗收單位的負擔,還可能誘發腐敗,影響審查、驗收的客觀性、公正性。為此,本條明確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時,不得收取費用。
二、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產品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二者之間不應存在經濟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實踐中,確有極少數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工作人員,為了謀取自己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并以此作為能否取得審查、驗收通過的條件。這種以權謀私的行為,滋生腐敗,嚴重影響了監督管理的客觀性、公正性,損害了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形象。因此,本條明確規定,禁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任何形式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這里的“品牌”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定的某個或者某些特定品牌。“指定”還包括“變相指定”等相關行為,表現為對審查、驗收的單位自行選擇購買的合格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不予認可,阻礙審查、驗收的單位自由選擇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所享有的檢查權、處理權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的規定。
【條文釋義】
為了確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而為了確保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有效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賦予其職權不僅是必要的,而且還應當有一定的力度。同時也應當注意,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影響生產經營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一、政府有關部門行使監督檢查權
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以下權力:
1.現場調查取證權。包括:(1)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2)有權向被檢查單位調閱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如涉及高危作業的有關生產工藝的資料,安全設施、設備的檔案資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的資料等。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3)向有關人員,包括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等了解相關的情況。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現場處理權。包括:(1)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責令排除事故隱患。對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排除。(3)責令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權。如果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屬于重大隱患,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不能保證人員安全的,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要求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同時要求暫時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作業,或者暫停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相關設施、設備的使用。只有在重大事故隱患被排除后,經過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生產經營單位才能恢復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恢復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3.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權力,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有權予以查封。這里所規定的“查封”,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張貼封條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封存起來,未經查封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封動用。這里所規定的“扣押”,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運到另外的場所予以扣留。本法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一是為了防止這些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的繼續使用造成安全事故;二是可以為進一步查處該違法行為保留必要的證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后,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二、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采取有關的行政措施時,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例如,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遵守行政強制法有關的程序規定,如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必須要有足夠的根據,認為查封、扣押的物品確實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經過部門負責人的批準;執行查封、扣押措施時要通知被執行單位的負責人員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對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應當清點、登記;對扣押物品辦好交接手續;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
三、監督檢查不得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本條第1款規定的4 項監督檢查權,是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特點,賦予了監督檢查部門必要的權力,也規定了行使這些職權的具體條件、應遵循的規則。這種監督檢查是針對違法行為、事故隱患的,總的目的是安全生產。為此,本條第2款又確立了一條重要的規則,即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這里所規定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是指沒有違反安全生產要求、履行了安全生產義務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事故隱患,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分別采取當場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責令立即排除,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不屬于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此為借口,拒絕、阻撓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規定。
【條文釋義】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生產經營單位出于擔心受到處罰等原因,可能拒絕、阻撓監督檢查,給監督檢查造成困難。為了保障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能夠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本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配合義務。
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必須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監督檢查職責是指本法第65條規定的職權,包括:現場調查取證權、現場處理權、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等。賦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與其職責相適應的監督檢查權利,是保證其依法履行職責的基礎。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有一定的要求,包括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等。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有時會與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矛盾。比如,進入生產經營單位現場是調查取證的重要方式。但是,實踐中執法部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有時非常困難,暴力沖突事件時有發生。這里存在一對矛盾,即如果執法部門不進入生產經營單位的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很多違法行為不易被發現,違法的證據也無從收集,執法部門無法行使監督權;如果執法部門頻繁進入生產經營單位的場所,有時會給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帶來不利的影響。正確處理這一對矛盾,一方面,法律必須明確執法部門可以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另一方面,執法部門也要避免頻繁地進入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從而保護生產經營者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實際工作中,對有違法嫌疑或被舉報有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執法部門應當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沒有違法嫌疑或者沒有舉報的,執法部門應慎重行使這項權力,更不能濫用職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檢查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有權予以拒絕,并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監督檢查
根據本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接受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義務,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包括允許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為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提供便利條件、滿足監督檢查人員依法提出的調閱有關資料,檢查有關設施、設備,找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有關情況等屬于檢查職權范圍內的合法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行這項法定義務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法第10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77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同時對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即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基本執法準則,以及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及履行保密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忠于職守,勤勉盡責,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義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作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其提出基本執法準則以及執法時出示證件、履行保密義務等有針對性的要求是必要的。
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基本執法準則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公務道德水準,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徇私枉法,也不得濫用職權,侵犯被監督檢查對象的合法權益。依照本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遵守的基本執法準則是,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1.忠于職守。我國《憲法》第27 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工作責任制。公務人員的所有職位都是在國家機關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的基礎上,根據工作的需要設置的,每個職位都有明確的任務和職責。所謂忠于職守,就是應當忠實于所擔負的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本職工作要兢兢業業,認真負責,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專心致志地工作,嚴格履行工作職責,承擔起本職位的責任。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人員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的國家公務人員,忠于職守是對其最基本的素質要求。
2.堅持原則。所謂堅持原則,就是必須按照法定的要求、法定的標準說話辦事,自覺抵御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侵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3.秉公執法。所謂秉公執法,就是要求必須做到執法上的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濫用職權,嚴格依法辦事,履行法定的職責。勞動法也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本條第2款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履行的兩項義務。
1.出示證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制發的執法證件。要求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目的是向相對人表明執法者的身份和執法的合法性,防止他人假冒執法人員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不依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有權拒絕檢查。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2.保守相關秘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對涉及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不能泄露。這里所講的技術秘密,包括被檢查單位的技術訣竅、技術配方、工藝流程等。業務秘密,包括有關的經營決策、客戶資料等方面的內容。上述秘密都屬于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將會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不利影響,所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承擔保密的義務。我國刑法規定,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時,應當對有關檢查情況作出記錄的規定。
【條文釋義】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時,將檢查的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對如實反映情況、確認事實是十分必要的。這是有關監督檢查的一項法定程序,本條對書面記錄提出了要求,使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有一定的規范可遵循。
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對有關檢查情況作出記錄
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是一項重要、細致的工作,需要認真進行,每一個環節都應慎之又慎,不得馬馬虎虎,不應出現差錯。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又是一項具有連續性的工作,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人員之間需要對自己的檢查工作有一定交接手續,防止監督檢查工作斷檔;安全生產的檢查工作情況、工作結果等應便于查詢,便于找出檢查監督工作本身存在的有關問題的原因;同時,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記錄,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便于查清責任。因此,本條要求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作出記錄。
二、安全檢查記錄的要求
根據本條的規定,安全檢查記錄必須符合下述兩項要求:
1.安全檢查記錄應當為書面形式,具體內容應當包括:(1)檢查的時間。一般是指檢查時的年、月、日、時、分的具體時間。對容易發生事故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區域的檢查時間更需要特別記錄。(2)檢查的地點。通常是指被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場所,地點的記錄應當具體、明確,載明實施檢查的具體場所。如果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某個礦井、某個車間、某些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這時還應當對具體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名稱、地址予以記錄。(3)檢查的內容。即指檢查的具體事項,比如本次檢查了哪些設施、設備等。(4)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被檢查單位存在的與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要求不符的情況,如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不健全,設施、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是一般的事故隱患問題還是重大事故隱患問題等,都應如實加以記錄。(5)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情況(特別是發現事故隱患的處理情況)。通常是指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理。如,對于事故隱患,是否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否當場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是否依法進行了處罰,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是否向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所屬部門及時報告等,都應當記錄在案。
2.檢查記錄須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為了保證監督檢查記錄的有效性,有關人員應當在筆錄中簽字。在監督檢查記錄上簽字的人員,一是參加監督檢查的人員。要求檢查人員簽字,目的是便于明確責任,增強檢查人員的責任心。二是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應當當場進行。如果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檢查人員應當將這一情況在檢查記錄中說明,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負責人拒絕簽字的,不影響檢查記錄的有效性。
第六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的規定。
【條文釋義】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涉及多個部門,所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都依法承擔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如何有效履行監管職責,切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安全生產落到實處,是立法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條對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分別檢查互通情況,移送處理等提出了要求。
一、監督檢查應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涉及多個部門。相據本法第10條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的統稱。其中,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從這一規定可知,我國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相關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專項監管。
我國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需要各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協調配合,聯合協作,在協調配合的基礎上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不僅涉及多個部門,同時還涉及被監督管理的對象即生產經營單位,監督部門多,對被檢查對象的檢查次數相應也就多,可能會影響到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秩序,給被檢查單位造成一定的負擔。為防止這一現象的發生,確保各部門進行執法檢查時協調配合,本條作出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的原則性規定。聯合檢查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62條的規定組織進行,也可以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進行,還可以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自愿組織起來進行。
二、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
實行聯合檢查是本法作出的一項原則性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確需分別進行單項檢查的,可以分別進行監督檢查,但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做到以下兩點:
一是應當互通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部門應將自己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范圍內的情況,主動通報給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如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的壓力容器可能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通報給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
二是發現的問題應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交給其他部門處理。一個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可能會發現不屬于自己監督處理職權范圍的問題,對此應當將自己監督檢查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安全問題,及時移送其他部門,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移送部門應當按法律要求形成書面記錄,并請接受移送的部門簽字或者蓋章確認,這樣有利于明確責任,防止日后推諉。在移送過程中有關部門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及時提請政府協調。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權,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如果置之不理,出現問題應按瀆職處理,依法追究瀆職者的責任。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
【條文釋義】
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過程中,當被監管對象拒絕執行停產停業等決定時,如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能強制執行,則無法實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目的,使得一些本該立即整治的重大事故隱患繼續存在,稍有不慎,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為此,本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強制措施的必要性
1.生產經營單位守法意識淡薄,導致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執行困難。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實踐過程中,受利益驅使,生產經營單位公然對抗行政機關處罰決定的情況時有發生。當行政相對人拒絕執行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時,如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被賦予強制實施的權力,既不能強制執行,又沒有其他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只能進行徒勞的“紙上對抗”,無法最終避免事故的發生。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法解決由已發現隱患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強制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程序復雜和訴訟周期原因,無法應對亟須處理的事故隱患。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要求
1.嚴格實施條件。一是保證安全。從根本上說,安全生產停產停業強制措施的最終目的之一就是避免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從而保證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過程中更要以保證安全,特別是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為前提。要充分考慮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特點和特殊要求,不能因突然采取停電等措施發生其他事故。在實施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特別是停止供電的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要嚴格遵守安全斷電程序,以保障實現行政強制目的。
二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這里所稱的決定,既包括依照本法第65條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現場處理決定,也包括依照本法法律責任一章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決定。
三是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上述決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作出行政決定,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的行為,具有強制性。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拒絕執行監督檢查人員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這種情況不僅嚴重影響了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進行,無法實現本法規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立法目的,也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埋下了隱患。針對這種情況,本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阻撓。
四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這里所稱的重大事故隱患,通常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這里所稱的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是指現實存在的、緊迫的危險。如果這種危險持續存在,生產經營單位就可能隨時會發生事故。在現實執法中,我們考量是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一定要牢記“血的教訓不能再用血的代價去印證”。
2.嚴格按照程序。一是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本部分屬于內部程序的限定,實施前必須要經過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行政強制措施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不能任由行政執法人員隨意作出,實施前需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時可實現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更嚴謹地判斷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等行為實施的必要性。這里所稱的本部門主要負責人,一般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也可以是主持工作的其他負責人。
二是通知要采用書面形式。這是本條款實施的形式要件。書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準確、有據可查、便于預防糾紛的優點。為保證實施過程的公開、公正、可追溯,書面形式應為相應的行政執法文書,內容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和期限,停止供電的區域范圍等。
三是采取停止供電的強制措施,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生產經營單位。這是對本條第一款的補充規定。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強制措施可以直接執行,但考慮到停止供電可能會對生產安全造成一些不可預計的影響,所以進行了本款的補充規定,要求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以便被強制執行單位做好停電準備,避免不必要的危險和損失發生。但是,如果遇有緊急情形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不提前24小時,甚至在不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的情況下,直接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要求供電企業停止供電。
3.嚴格解除條件。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即生產經營單位已經按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政決定的要求,正確履行了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義務。二是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除了履行行政決定外,生產經營單位還必須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復核通過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書面通知解除前款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七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照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監察機關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的規定。
【條文釋義】
監察法于2018年3月通過,行政監察法同時廢止,因此,本次修改時將本條中的“行政監察法”修改為“監察法”。依照監察法的規定,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應當受到監督。國家各級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國家監察職能,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時,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權力,應當受到監察機關的監督。
一、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職能
本條所稱監察機關是指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各級監察委員會。依照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上述人員所涉監察事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無論其是否屬于公務員身份,只要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都屬于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
監察機關有權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處置,具體包括:(1)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3)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二、監察機關實施監察的措施
依照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2)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3)要求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進行訊問。(4)在調查過程中詢問證人等人員。(5)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6)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7)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8)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9)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10)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11)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12)本行政區域內通緝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13)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第七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資質條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具備的資格條件及其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對于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為了加強對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管,督促機構加強自律,本次修正對本條進行了修改,與2014年的安全生產法相比增加了三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制定安全認證、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條件的政府職能部門;二是要求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三是禁止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本條針對的是“兩虛假”、“兩出借”問題。“兩虛假”,指的是安全評價機構弄虛作假,生產經營單位以虛假報告獲取相關許可;“兩出借”,指的是安全評價機構出租出借資質,評價人員出租出借資格證書。
一、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法定的資質條件
本條所講的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是指向社會開放的,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等的委托,對有關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產品、安全設備等進行技術性評價、技術性檢驗、安全認證等,并出具相關報告的機構。為保證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客觀、公正、準確,本條要求,承擔這類職責的機構應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包括對必要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資格方面的要求,對必要的檢測、檢驗設備方面的要求,對必要的組織機構的要求,對建立健全有關檢測、檢驗操作規程的要求等。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開展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并且在資質的有效期內、在資質認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具有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不得將其資質借給其他機構,不具備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不得向具備資質的機構租借資質或者掛靠具備資質的機構。
本條所講的“國家規定”,包括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比如應急管理部2019年出臺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就對申請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次修改前,并未明確“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具體由哪個部門牽頭制定,導致工作實踐中難以落實。因此本次修改時規定,資質條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明確制定資質條件的牽頭部門。
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一方面,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客觀、公正、規范、專業地完成受委托事項。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接受委托進行有關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必須做到客觀、公正,不得與委托方存在利益交換或者其他影響其客觀、公正出具報告的情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過程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操作規則進行,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并歸檔。另一方面,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出具與實際情況相符,結論定性符合客觀實際的報告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應當有明確依據,符合相關規則和標準,保證結果的合法性和準確性。如果報告存在失實情況或者出具虛假報告,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
要求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強化了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驗驗職責的機構的責任,利用公開公示等制度化建設手段,規范其從業行為,強化誠信意識,促使其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服務工作的真實性、科學性、嚴肅性,實現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社會監督。很多地方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的服務和報告公開的具體要求作出了規定。比如,海南規定,在海南省域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本機構網站上公開機構信息、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報告等相關信息,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之前,將上季度完成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有關內容依據項目的行業類別分門別類在網上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七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的規定。
【條文釋義】
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全社會的支持,排查和消除隱患需要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參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除了主動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外,建立舉報制度也是一種有效的監督方式。建立舉報制度,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來說,可以充分利用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及時、廣泛地掌握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情況、線索,發現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而提高監督管理工作的針對性,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這也是深入貫“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充分發揮社會監督機制的作用,維護安全生產秩序所必要的。本條將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在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之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依據本條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制度,以使舉報監督制度化、法定化。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
根據本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受理、調查和處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事項:
1.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受理安全生產舉報的渠道。目前,除了通過信箱等受理書面舉報材料的傳統方式外,各地已經設立全國統一的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號“12350”,有的地方還結合信息技術的發展,開拓多樣化的舉報受理方式。比如,有的地方通過電子郵件受理舉報,有的地方建立互聯網舉報平臺,通過網頁、微信舉報小程序等方式受理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舉報投訴。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所設立的各種舉報方式應當向社會公開,使社會公眾廣為知曉。一是公開的面要廣,要讓多數人知悉。舉報聯系方式的宣傳是否到位,關系到舉報制度實施的成敗。要充分利用影響面較廣的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宣傳牌和宣傳單等各種途徑,多層次、全方位地對安全生產舉報聯系方式進行宣傳,要持之以恒地長期宣傳,讓安全生產舉報聯系方式人人皆知。二是公開受理的舉報方式等應當具體、明確,便于記憶。在宣傳舉報方式時,要明確重點,突出強調具體的舉報方式,使舉報方式在有限的時間內能夠被強化記憶。三是應當公開受理舉報的內容,主要包括:(1)在生產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情形、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其他不安全因素等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2)安全生產和現場管理中的違章指揮現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等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受理舉報的內容既包括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也包括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行政的舉報等。
2.受理單位應調查核實舉報內容。群眾的舉報能否得到調查核實,能否得到反饋,是群眾最關心的一個問題。如果群眾舉報后如石沉大海,得不到落實,則必將極大地損害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喪失群眾對舉報工作的信心,從而瓦解社會監督的作用,違背本法的立法精神。因此,要認真地對待群眾的每一次舉報,對受理的各個環節,包括值班、電話接聽、登記整理、轉送、調查核實、處理、結果反饋等,制定嚴格的規定和詳細的要求,使舉報受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只有對群眾舉報加以重視,認真迅速地進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公告,做到每一個舉報都有令群眾較為滿意的結果,群眾才能看到舉報的效果,才能有信心舉報,才能真正發揮安全生產舉報制度的效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能將建立舉報制度作為形式,要對舉報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一旦核實就應當形成書面文字、寫出報告。
3.督促落實。建立舉報制度的目的是解決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消除事故隱患。因此,經調查核實后,確實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予以整改。根據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比如,經調查核實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暫時停產停業,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要求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作出整改措施,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負責人作出書面保證等。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應當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4.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既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也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行業監管的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不同部門根據其各自的分工,有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后,如果不屬于本部門職責,則無法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但并不能因此推諉對安全生產舉報的調查處理,如果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應當及時轉交其他有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轉交的安全生產舉報后,應當按照程序,及時調查處理。
二、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
對于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權限,應當與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相適應,只有具備相應的監管權限,才能完成對被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是由應急管理部門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于安全生產的舉報,一般由相關部門進行核查處理。然而,對于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調查處理主體作出了特別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如果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則構成一般事故。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如果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至少構成一般事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因此,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核查處理。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辦理這類信訪事項時,應同時遵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另外,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權和安全生產領域公益訴訟的規定。
【條文釋義】
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如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為了維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檢察機關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報告或者舉報
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舉報權利。為了發揮全社會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本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實踐中,要特別重視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有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舉報。他們處在生產經營第一線,對本單位存在的違法行為最為了解,其舉報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同時,也要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舉報。他們通常與被舉報單位沒有直接利益關系,能擺脫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的局限性,從而提供重要的線索。舉報的內容應當真實,不得捏造違法行為,誣告、陷害有關單位和人員。對有誣告、陷害行為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然,實踐中要注意錯誤舉報和誣告、陷害的區別。
2.受理舉報的部門。受理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的部門有:(1)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10條第1款,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應急管理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2)應急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本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據上述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也可以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舉報,主要有:公安機關,建筑行政部門,鐵路、民航、交通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電力監管部門等。(3)監察機關。根據監察法的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監察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因此,對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或者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有違法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有關監察機關舉報。
3.有關部門對于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單位和個人以書信、電話、口頭和委托他人轉告等方式,無論實名還是匿名,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等進行舉報的均應受理。受理口頭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寫成筆錄;受理電話舉報,應當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對具名報告或者舉報但不愿對外公開身份的,接受報告或者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為當事人保密。對具名報告或者舉報且有聯系方式的,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收到報告或者舉報后,應當在15日內書面告知舉報人是否立案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告知舉報人。對于舉報的事實線索比較明確,又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實踐中,擔心舉報本單位而被解雇,擔心可能存在官官相護或官商勾結而遭受打擊報復,是群眾不敢或不愿意舉報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大多數人不敢實名舉報。實質上,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群眾對政府部門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機。因此,必須為安全生產舉報人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消除群眾的顧慮。例如,為了便于查證,在鼓勵實名舉報的同時,應對舉報人的信息進行嚴格保密;在對舉報內容進行批轉的同時,應隱去舉報人的各項信息。而在實際工作中,更應嚴格執行保密工作紀律,嚴厲查處泄露舉報人信息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切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只有這樣,群眾才沒有后顧之憂,才能敢于舉報安全生產的各種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二、人民檢察院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完善安全生產公益訴訟法律制度,在安全生產法中增加相關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的客觀要求。《意見》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產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應急管理部、交通運輸部等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分工方案,將“探索開展安全生產公益訴訟試點”納入落實該項任務實施規劃。《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中明確提出“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完善公益訴訟法律制度”;《2020年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工作要點》明確提出探索開展危化品、尾礦庫、交通等安全生產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據統計,目前全國已有24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出臺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專項決定,其中有20個對安全生產領域公益訴訟探索予以明確。在修正草案審議過程中,有的意見建議在本法中對安全生產領域公益訴訟作出明確規定,本次修正采納了這一意見。
對安全生產公益訴訟作出明確規定,有相應的法律和實踐基礎,有助于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水平。一是有助于完善安全生產領域現有制度機制。目前,安全生產領域存在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職能交叉、監管缺位、執法不嚴等問題,在安全生產領域開展檢察公益訴訟,有助于促進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二是公益訴訟制度包含的訴前程序機制有利于充分發揮制度優勢。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有相同的目標追求,在訴前督促行政機關履職,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制度設計,也是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實踐導向。三是在實體法中規定檢察公益訴訟條款有相關立法先例。英雄烈士保護法授權檢察機關提起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了檢察公益訴訟條款。實踐證明,在實體法中規定檢察公益訴訟條款,能夠有效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切實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四是具有堅實的實踐基礎。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自2015年開始試點,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目前,一些地方檢察機關據此針對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礦山和尾礦庫治理、違法建設、違法施工等安全生產公益保護問題作了積極穩妥的探索。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各類公益訴訟案件15萬余件,其中包括大量安全生產領域公益訴訟典型案件,起訴后均得到法院判決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一定的條件,包括:(1)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違反本法或者其他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且這種違法行為導致出現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者發生重大事故。(2)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出現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者發生重大事故,既會使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周邊單位及居民等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也有可能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只有當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檢察機關才能提起公益訴訟。(3)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論法》第2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履行的報告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最接近其所在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一級組織機構,其許多居民或者村民也會選擇在這些生產經營單位就近就業,比較容易獲知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相關信息。為了保障其所在區域內的和周邊區域內的居民或者村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本條賦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報告義務。
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報告義務
按照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等。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不僅可能危害從業人員的安全,還可能危及周圍地區居民或者村民的安全。按照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維護居民或者村民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當地居民或者村民的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義務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如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等)報告。
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給予重視,作出相應的處理。否則,一旦出現問題,有關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本法第9條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這里的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是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是當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的管理機構,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實施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的規定。
【條文釋義】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體現了群眾參與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體現了群眾的社會責任感,是對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協助。因此,應當建立對舉報人員的獎勵制度,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實施有獎舉報是充分發動更廣泛的群眾參與舉報工作的重要輔助手段,應切實做好舉報獎勵的發放工作,要真心實意地感謝群眾的參與和支持,調動和保護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從而形成全社會關心安全生產工作的氛圍。
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
本條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應急管理部、交通運輸部等出臺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暫行)》等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可以作為認定“重大事故隱患”的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行為。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于2018年制定的《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了列舉,主要包括:(1)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2)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3)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4)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5)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6)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7)未依法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或者未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的。(8)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有功”一般是指,舉報人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二、對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主要是指物質獎勵,也包括精神獎勵。《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具體標準為:(1)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2)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2020年9月應急管理部印發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明確,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以及信息員提供線索核查屬實的,獎勵標準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第七十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媒體負有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享有安全生產輿論監督的權利的規定。
【條文釋義】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在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水平方面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通過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形成全社會關注和參與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可以對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一、媒體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還關系到國家經濟社會穩定發展,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形象和聲譽,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長期奮斗,其中也離不開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廣大傳統媒體單位以及互聯網、移動傳媒、微信、微博等眾多新興媒體單位的支持和配合。當前,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仍有不足,全社會安全發展的理念沒有完全樹立。媒體具有覆蓋廣泛、便捷高效、滲透有力等特點。因此,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離不開廣大媒體單位的積極配合,需要他們在及時發布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傳播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凝聚民眾共識、引導社會輿論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同時,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的重要指示要求,強化安全生產警示宣傳教育,推動形成守規盡責、獎優罰劣、見賢思齊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社會氛圍和法治秩序,使我國的安全生產工作走上一個新的臺階。
所謂“公益”,就是要求廣大新聞媒體單位在安全生產宣傳上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應做到不收費或者少收費,更不能搞所謂的有償新聞。廣大新聞媒體尤其是國有新聞媒體掌握著大量的公共資源,這些資源由國家出資建設,并且在全民的支持下日益發展壯大,理應在安全生產這個關系國家和全體人民福祉的問題上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等8個部門于2016年出臺《關于加強全社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要加大主流媒體宣傳教育工作力度,推動中央和地方黨報、黨刊、電視臺、廣播臺等分別開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固定欄目,增加版面、時段和頻次。行業媒體要加大權威新聞、首發新聞、獨家新聞、深度報道、系列評論工作力度。
二、媒體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本條在規定媒體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義務的同時,又賦予了這些單位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有關單位應當利用大眾傳媒的優勢,在宣傳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同時,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給予曝光,予以揭露、批評,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目的是使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社會監督,得到及時糾正。輿論監督具有以下特點:(1)公開性和廣泛性。輿論監督通過新聞媒介實施,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之于眾,在社會上曝光,是一種最為公開、廣泛的形式,能夠對當事人形成巨大的壓力。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輿論監督具有比其他社會監督形式更強大的威懾力。(2)及時性。任何監督都強調及時性,但其他形式的監督往往要經過多個環節、多個層次才能實現,而輿論監督的環節則比較單一,反應迅速,能即刻形成輿論壓力,在及時遏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方面,往往快于其他監督形式。新聞媒介對社會輿論的導向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樣,運用新聞媒介實施對安全生產的監督,對于及時制止、及時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于宣傳國家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具有重要作用。例如,2021年2月河北某市冶金礦山集團下屬礦業公司發生6人死亡的墜井事故,該企業隱瞞不報,經媒體披露后才被調查核實。隨著事故責任追究的力度越來越大,一些人由于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蓄意瞞報謊報事故,因此本條賦予媒體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對于安全生產監督尤為重要。
第七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并與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聯合懲戒和違法失信公開的規定。
【條文釋義】
安全生產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誠信守法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最低要求。反之,安全生產非法違法、違規違章是生產經營單位缺乏誠信的最直接表現,有必要引入信用機制對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予以控制和懲戒。為了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屢罰不改”問題,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本次修正時,在原有對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建立違法行為信息庫和公示通報的基礎上,增加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曝光,并與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聯合懲戒的規定。
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的收集、公告和通報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如實記錄并納入數據庫;對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其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并通報至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進行收集、公告和通報,既是對違法單位及人員的一種懲戒,即通過依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懲戒,讓違法行為主體失“里子”;也能夠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通過向社會公開曝光等方式,讓其失“面子”,有效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切實提升安全誠信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記錄、公開并通報的違法行為信息,既有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也有生產經營單位中與違法情節有關的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信息。本次修改增加了對有關從業人員的失信懲戒的規定,是為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向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通報,是為了使其及時獲取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信息,依法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比如限制生產經營單位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限制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或者終止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限制、暫停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股票發行,對其進行評級授信、信貸融資時予以參考,限制相關責任人評先評優,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等。
二、對安全生產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1.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的背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2014年6月,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要求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中再次提出,要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是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途徑。《意見》要求,“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建立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
2016年,為了加快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誠信守信、合法經營,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等18個部門(單位)聯合印發了《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備忘錄中提出,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各部門相關系統及時提供安全生產領域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相關信息,在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各有關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失信行為嚴重程度,依法依規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隨著《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一系列法規規章的頒布實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入新階段,完整的聯合懲戒制度規范逐步成型,有助于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依法依規保護各類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確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運行。
2.聯合懲戒措施。對于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本條規定了四種聯合懲戒措施:一是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的目的是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并督促其整改。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必然存在較大問題,通過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有利于督促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范安全生產風險。二是暫停項目審批。企業擴大生產經營的方式之一就是申請各種新的項目,暫停批準其項目申請,一方面是因為其所具有的安全生產管理隱患可能影響其完成所申請的項目,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其“帶病發展”,督促其重視安全生產,及時整改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三是上調有關保險費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投保各類保險,保險費率一般都是與其安全生產風險、企業管理水平等相適應的,如果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失信行為,則其安全生產風險水平就會升高,其保險費率也需要做出相應調整。四是行業或者職業禁入。實踐中,有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懲處,但仍沒有安全生產意識,不是徹底整改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而是更換名稱、單位,繼續從事該行業的生產經營。為了杜絕這種行為,加大對違法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威懾力度,本條規定了可以采取行業或者職業禁入措施,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在該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依法安全生產。對于本條規定的聯合懲戒措施,有關部門既可以同時適用,也可以根據違法主體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三、行政處罰信息的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
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進行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既是行政處罰公開的要求,也有利于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除了受到主管的行業部門的監管,也會受到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管。不同監管部門都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這些行政處罰信息進行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的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使其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