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方法 第1部分:基于汽車行駛記錄儀》GAT 1999.1-2022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鑒定要求 5 鑒定方法 6 鑒定意見的表述 附錄 A (資料性) 數據記錄文件提取與分析步驟 附錄 B (資料性) 檢驗過程原始記錄表 參考文獻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 / T 1.1—2020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是GA/T 1999《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方法》的第1部分。GA/T 1999已經發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基于汽車行駛記錄儀; ——第2部分:基于汽車事件數據記錄系統。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76)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龔標、李平凡、潘漢中、高巖、魏然、嚴永、張愛紅、張軍、陳益博、李毅。 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檢驗鑒定是事故處理程序中的重要環節,車輛速度鑒定是其中的重要技術方法,對分析事故致因、認定事故責任具有重要的證據支撐作用。車輛速度鑒定可基于動力學理論、經驗公式、模擬試驗、仿真再現、汽車行駛記錄儀、汽車事件數據記錄系統、視頻圖像等方法,在車輛速度鑒定中宜根據事故形態、檢材條件選擇合適的方法,滿足多種鑒定方法應用要求的宜進行交叉驗證。GA/T 1999的制定是為了指導車輛速度鑒定方法的選取,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的鑒定要求、鑒定步驟和鑒定意見。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GB/T 33195-2016)是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的通用性、基礎性標準,GA/T 1999是對GB/T 33195-2016中鑒定方法的補充和細化,GA/T 1999擬由三個部分組成。 ——第 1 部分:基于汽車行駛記錄儀。旨在保證基于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結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第 2 部分:基于汽車事件數據記錄系統。旨在保證基于汽車事件數據記錄系統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結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第 3 部分:基于視頻圖像。旨在保證基于視頻圖像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結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方法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基于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術語和定義、鑒定要求、鑒定方法以及鑒定意見的表述。 本文件適用于基于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基于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車輛行駛狀態鑒定和基于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速度鑒定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056 汽車行駛記錄儀 GB/T 33195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 GA/T 1998-2022 汽車車載電子數據取證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汽車行駛記錄儀 vehicle travelling data recorder 對車輛行駛速度、時間、位置等數據以及音視頻數據進行記錄、存儲,并可通過數據通信實現數據輸出的數字式電子記錄裝置。 [來源:GB/T 19056-2021, 3.1] 3.2汽車行駛記錄儀數據記錄文件 vehicle travelling data record file 從汽車行駛記錄儀中提取的包含行駛狀態記錄、事故疑點記錄、超時駕駛記錄、駕駛人信息記錄、日志記錄等信息的電子數據。 3.3 完整性校驗值 integrity check value 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于校驗數據完整性的數據值。 [來源:GA/T 1568-2019,2.74] 3.4 完整性校驗 integrity check 使用完整性校驗值,檢驗數據復制結果與被復制數據是否完全一致的比對過程。 [來源:GA/T 1568-2019,2.75] 3.5 電子數據存儲介質 digital data storage 能寫入數據、保留數據和重新讀出數據的電子存儲設備。 [來源:GA/T 756-2008,3.12] 3.6提取過程記錄 record of information collection 通過拍照、錄像、文字記錄等方式,記錄汽車行駛記錄儀或汽車行駛記錄文件提取時的狀態及提取過程的表述性資料文件。 3.7 記錄速度 record speed 汽車行駛記錄儀中基于速度傳感器或CAN信號的速度。 3.8 參考速度 reference speed 汽車行駛記錄儀中基于衛星定位信號的速度。 4 鑒定要求 4.1 檢材受理與設備要求 4.1.1 開展基于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以下簡稱汽車行駛記錄儀車速鑒定)工作應配備以下設備: a) 兼容GB/T 19056規定的通信協議的汽車行駛記錄儀數據解讀設備,具有行駛數據讀取、查詢、統計、圖表生成、日志管理、結果輸出等功能; b) 輸出8V~36V電壓的穩壓直流電源; c) 照相或錄像設備; d) 電子數據存儲介質; e) 完整性校驗工具。 4.1.2 檢材受理時應符合 GB/T 33195 的相關要求。宜根據需要獲取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說明書和汽車駕駛人信息 IC 卡。 4.1.3 檢材受理時應要求委托單位提供提取過程記錄,保證汽車行駛記錄儀數據記錄文件(以下簡稱數據記錄文件)、汽車行駛記錄儀與事故車輛的對應關系。 4.1.4 提取過程記錄宜包含車輛號牌、車輛識別代號、車輛類型、汽車行駛記錄儀制造商、執行標準、生產日期、唯一性編號、安裝位置、安裝數量、通電后顯示器、按鍵等工作狀態等。 4.1.5 受理的檢材來源合法,檢材封存前后應拍攝或者錄像記錄封口或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4.2 檢材提取和固定要求 數據記錄文件提取和固定的步驟見附錄A的A.1。提取過程應符合GA/T 756-2021的相關要求。 5 鑒定方法 5.1 鑒定方法流程 鑒定方法流程見A.2。 5.2 數據記錄文件解讀 使用汽車行駛記錄儀數據解讀設備對數據記錄文件進行分析解讀。 5.3 事故時間段確定 根據鑒定委托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等信息確定與事故相關聯的時間段。 5.4 記錄與日志分析 分析事故時間段內的行駛速度記錄/行駛狀態記錄、事故疑點記錄、速度狀態日志/日志記錄,應選擇事故時間段內行駛速度記錄/行駛狀態記錄或事故疑點記錄中速度數據分析事故車輛的行駛速度。 5.5 數據來源分析 根據速度狀態日志/日志記錄中記錄速度、參考速度的數據,結合汽車行駛記錄儀速度信號接線情況,判斷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車速信號輸入源。如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車速信號輸入源基于衛星定位信號應在鑒定報告中標注說明。 5.6 數據有效性分析 檢查是否有證據表明事發前車輛驅動輪抱死、打滑或車輛騰空等情況,若出現這些情況,應結合現場及車輛勘查情況對車輛行駛速度數值有效性進行分析。 5.7 車輛行駛速度的確定 對數據解讀結果進行分析,通過確定事故時間段、檢查行駛速度記錄/行駛狀態記錄或事故疑點記錄、分析數據來源、分析數據有效性確定車輛的行駛速度。 5.8 檢驗記錄 在檢驗過程中應做好檢驗記錄,檢驗記錄格式見附錄B。對于檢驗過程中產生的數據,用錄像、截屏、照片、文檔等方式存儲在電子數據存儲介質中。 6 鑒定意見的表述 鑒定意見表述應包含鑒定對象、速度對應的時刻(狀態)、速度數值和單位。必要時,可通過附圖、表等形式進行鑒定意見表述。 示例1:××車在××時刻至××時刻之間的車輛速度分別為 、 、 、……、 km/h。 示例2:××車在××時刻的道路交通事故瞬間車輛速度為 km/h。 示例3:汽車行駛記錄儀數據記錄文件中未檢見事故時間段內對應的車輛速度。 注:帶下劃線格式的內容按鑒定實際情況填寫。 A.1.2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檢查 對事故車輛和汽車行駛記錄儀進行檢查,判斷是否可以正常通電。當事故車輛不具備通電條件時,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提取要求見A.1.3。當事故車輛具備通電條件時,數據記錄文件的提取要求見A.1.4。 A.1.3 汽車行駛記錄儀的提取 將汽車行駛記錄儀主機從安裝位置取出,拔除設備接線,有備用電源的需關閉備用電源開關。同時提取汽車行駛記錄儀相關配套部件(電源接插件及接線、駕駛人IC卡等)。汽車行駛記錄儀提取后,按汽車行駛記錄儀銘牌標示的標稱電源電壓,使用穩壓直流電源對汽車行駛記錄儀進行通電,數據記錄文件的提取要求見A.1.4。 A.1.4 數據記錄文件的提取 汽車行駛記錄儀數據解讀設備和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連接汽車行駛記錄儀之前,應利用殺毒軟件進行病毒查殺。提取數據記錄文件時,應通過拍照、截屏、錄像等記錄數據提取過程。選擇適當的提取方式對數據記錄文件進行提取,提取方式有: a) 通過汽車行駛記錄儀的USB接口提取數據,直接提取數據記錄文件; b) 通過汽車行駛記錄儀的RS232串口、藍牙通信接口提取數據,對提取的數據進行存儲,獲得數據記錄文件; c) 對于USB接口、RS232串口、藍牙通信接口或主板損壞,數據存儲芯片完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可將數據存儲芯片更換在同品牌型號的汽車行駛記錄儀主板上進行數據提取。 A.1.5 數據記錄文件的固定 汽車行駛記錄文件應進行完整性校驗和復制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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