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已明確:到底誰是企業主要負責人!
咨詢:<<安全生產法》中的主要負責人指的什么?包不包括實際控制人?而實際控制人的概念多見于上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有沒有實際控制人?
應急管理部回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應急管理部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一書對此問題有所解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的第一責任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
咨詢:《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并沒有對主要負責人范圍和數量進行界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指出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六條指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以及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實際控制的其他人員””,請問主要負責人是設置其中一人還是這些主要領導必須都要取證?
回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應急管理部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一書對此問題有所解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的第一責任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按照“規章解釋權屬于規章制定機關”的規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回復單位: 政策法規司
那么“主要負責人”是指董事長還是總經理呢? 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 實際控制人,通常指雖不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也是企業實際控制人。 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實際控制人,他們對企業的重大事項有最終的決策權。 其他負責人是指主要負責人以外的有關負責人員,比如生產經營單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職等人員。 原安監總局3號令及80號令中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的定義: 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例如,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生產經營事項應由董事會決策的,那么董事長是主要負責人,個人投資生產經營單位的投資人是主要負責人。 2、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日常活動的決策人。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業,特別是一些特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為一人,他不負責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通常是在異地。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全面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團董事長,而是總經理或者其他人。還有一些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設法定代表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生產經營負責人。 3、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全面導責任的決策人。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因生病、學習等情況不能主持全面領導工作)時,將由其授權或者委托的副職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責任時,將長期缺位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作為責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難以執行,只能追究其授權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4、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是生產經營單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必須要由“一把手”統一領導,統籌協調,負全面責任。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強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安排其他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還可能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不僅是對本單位的責任,也是對社會的責任。按照本法第21條和第23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職責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證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人等。主要負責人因不履行上述職責或者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主要負責人問責條款
新《安全生產法》對于企業共有24條問責條款,即“24條問責”清單,其中有6條問責的法律責任條款直接是針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如下:
1.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4.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主要負責人事故救援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歸納起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問責分三種情形:
一是未發生事故,但未履職的問責處罰。
即不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其中包括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違法行為和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違法行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發生事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是不履行職責,發生事故的問責處罰。
不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并且按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按照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罰款數額進行處罰,最高可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待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兩種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是關于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問責處罰。
即有可能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職責清單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上未有重大明顯問題的(或暫且不問是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或也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但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經多次整改依然不具備的,企業管理難以控制(即“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這與“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是有區別的),或不知如何控制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由于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這與“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的處罰是有區別的),將受到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以上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問責的處罰。實際上,相應的與企業安全生產職責有關的問責處罰條款近14條,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因此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這14條處罰負責。
余下的4條是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機構的違法行為(第九十二條)、關于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職責(第九十六條)、關于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第一百零七條)和關于其他人員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事故違法行為(第一百一十一條)等4條職責,雖與企業主要負責人沒有直接關聯,但也應承當相應的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的責任。
2022年底化工企業負責人和分管安全負責人要達到大專學歷 一、兩辦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2020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并發出通知,指出并要求,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具有化工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一定實踐經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至少要具備中級及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